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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关于公共卫生问题的议案和建议情况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1年06月03日 10:38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使公共卫生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期间,共有6件代表议案、63件代表建议涉及公共卫生问题,涉及306人次代表和1个代表团。现对有关议案建议内容及研究处理情况简要梳理如下。

一、关于完善公共卫生方面法律法规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期间,围绕制定或修改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共有269人次代表和1个代表团提出了6件议案、6件建议,所涉及的立法修法项目主要有:

一是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进一步细化工作机制,加强传染病监测,强化法律责任,有效应对传染病防控新形势。

二是制定爱国卫生法,解决爱国卫生运动在工作体制机制、多领域协作和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把公共卫生环境治理、全民健身服务、公共场所控烟、病媒生物控制等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是制定关于促进健康的法律,比如国民健康法或健康法,为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还有一些具体建议:建立全民健康档案信息数据库;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餐饮业膳食营养限量标准等。

四是制定医疗保障法,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现有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整合起来,统筹规划多层次、综合性的医疗保障立法,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

五是制定医疗法,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医疗纠纷处理、医疗风险化解、医疗行为监管等作出规定,提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六是制定民办医疗管理法,明确民办医疗机构的地位、权益,规范和促进民办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增加医疗资源有效供给。

七是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规定,推进控烟工作法治化进程。还有一些具体建议:明确禁烟的公共场所范围,加大控烟力度;将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纳入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和健康城市必备标准;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

八是启动罕见病诊疗及管理立法,法律的主体内容应包括罕见病的定义、认定及发布,诊疗体系建设,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供给,配套医疗保障制度,监管职责分工等。

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答复,有的建议已经吸纳到相关法律之中,比如2019年12月制定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六、八章分别吸收了代表关于民办医疗机构管理、健康促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等方面的建议。有的目前已有行政法规加以规范,比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还有的可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行政法规解决问题,比如有关方面正在研究推进的《爱国卫生条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还有一些代表建议,应加大现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待条件成熟时启动立法程序。

二、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围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共有37人次代表提出了57件建议,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有: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许多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应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一是加强“医联体”建设。进一步推进专科、区域“医联体”建设,带动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在地级市设置省区域医疗中心,缩小省内区域医疗发展的不平衡。二是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大乡镇、社区医院(卫生站)建设投入,打通公共卫生服务最后一公里。鼓励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满足群众的多元卫生健康需求。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服务功能,推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提高职业病诊疗和康复的技术水平,以乡镇卫生院为基本单元开展职业病科普宣传。开展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工作试点,组织、管理、协调、落实环境整治、全民健身等工作。

(二)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许多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投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让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大医院的医疗服务。关于医疗健康信息共享问题,有些代表建议从国家层面统筹规划“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推进各级各类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关于付费和报销问题,有的代表认为,虽然有些地方探索制定了远程医疗收费体系,但存在收费标准不统一、报销标准待完善等问题,目前也没有关于远程医疗健康服务的医保政策。建议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快完善远程医疗收付费机制。

(三)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一些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应建立适应基层医疗发展的医保政策,加快完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降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特别要减轻农民基本医疗保险负担;扩大商业补充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四)深入推进健康宣传教育。有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应在教育法中增加健康教育的有关内容,以立法形式明确健康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应采用多种方式,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分析和建议

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根据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总结归纳几点关于发展公共卫生事业的建议。

一是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6年制定,经过三次修正,已实施近30年。与法律制定时相比,环境和形势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法律需要与时俱进。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时提出,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有所脱节,需要抓紧修改。这次疫情也暴露了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问题,比如关于出入境检疫中如实申报、接受检疫、合格放行等法律责任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等。近日,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意见,明确对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六类行为,依据刑法第332条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从执法、司法层面健全了相关制度规范。但从长远看,还需在立法层面予以调整和完善,更好发挥国境卫生检疫在传染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拓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远程医疗已成为“分级诊疗”的重要手段和均衡配置医疗资源的科学路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湖北特别是武汉患者集中、医疗资源紧张等突出问题,有关方面印发了《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发挥线上医疗服务远程、高效、智能、便捷等优势,一定程度缓解了疫情防控压力。下一步,应全面推开“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试点工作,扩展线上医疗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公平、可及的医疗健康服务。

三是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举措。这次疫情防控在医疗保障制度方面有很多行之有效做法。比如,对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对异地就医患者实施先收治、费用财政兜底等。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总结疫情防控期间的实践做法,专门就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应及时总结这些改革举措的实践经验和成效,待条件成熟时,可以法律形式确认改革成果。

四是加快出台爱国卫生条例。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爱国卫生运动不是简单的清扫卫生,应从人居环境、饮食习惯、社会心理健康、公共卫生设施等多方面开展工作,并需要适应新情况新要求,在法治轨道上予以推进。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爱国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进国家层面立法奠定了基础。建议抓紧出台《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为开展相关立法探索实践、积累经验。

五是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造谣传谣、哄抬物价、拒绝隔离等违法行为,有的地方政府私自“截胡”其他地区防疫物资。这反映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还不强,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意识还不够。在深刻吸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应以公共卫生领域法律法规为重点,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引导全体人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执笔人:研究室四局 王慧博

附件:人大代表关于公共卫生问题的议案和建议

本文为《人大工作研究》2020年第14

编 辑: 陶宏林
责 编: 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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