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
吴帅之同志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刘轲平同志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于恒学同志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王永刚同志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王 军同志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弘同志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新平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赵爱琴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徐立强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李志贤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穆 宏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段宏军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范怀桢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杨富棋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侯丽婷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彭小琴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田宝兰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陈海榕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郭振邦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秦亚梅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孙 龙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炳祥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威力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乔浩儒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同志为市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免去:
吴帅之同志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职务;
于恒学同志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秦仲宁同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编 辑: 张学文
编 校:
责任编辑: 张学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