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新文辞去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新文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 辑: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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