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八项措施规范和加强人大信访工作
为保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能够及时有效得到办理,吉林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八项措施,规范和加强人大信访工作。
一是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事项属于应由下一级行政、司法机关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统一发函交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办理。
二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
三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应做好登记、仔细阅处、及时办理,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办理结果,期限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收到交办函时开始计算。以办公厅名义或者以办公厅信访办名义交办的信访事项2个月内上报结果。
四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可向本级承办机关发函交办。
五是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办公厅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在限期内未回报办理结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可以汇报会、听证会、协调会或者电话、发函、派人前往的形式进行催办和督办,所涉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信访机构应积极支持配合。
六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的办理结果认为确有不当的,可建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重新交承办机关办理,必要时可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进行调查。
七是对应由下一级行政、司法机关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办公会议研究时,如需要,可邀请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时,如需要,也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参加。
八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承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李荣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