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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对人民调解工作一法一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来源: 吉林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4年05月16日 09:11:08

  近日,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一法一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检查组采取听、看、查、调、谈相结合的方式,实地了解人民调解在城区和农村开展情况,充分肯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县(市)区对人民调解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重视力度不够,实际工作中以行政调解代替人民调解,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和保障不够。二是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还很薄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三是调解员队伍建设与新形势下的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村(社区)调委会主任大部分还属兼职,搞排查、做调解不够深入细致。有的调解员缺乏法律知识,仅凭经验和威望做情感性调解,全市现有人民调解公益岗编制158个,截至2013年底,实际配备了109人,尚有49个空缺亟待补充。四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足。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县(市)区没有按法律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的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与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经费捆绑拨付。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低或无法兑现,对优秀调解员的表彰奖励机制难以实施。

  对此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人民调解工作是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稳定基层政权、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待,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依法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问题,促进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人民调解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力度,大力推广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使人民调解工作为领导所重视,为社会所知晓,为群众所支持。二是拓宽调解领域,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在三调联动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在调解传统纠纷的基础上,积极介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政府高度重视、影响社会稳定的土地承包及流转、教育医疗、交通事故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向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和解的范围拓展。在医疗卫生、交通肇事、物业管理等行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不同区域、行业、领域调解组织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三是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等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推进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建立对优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表彰激励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责任,针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欠缺、调解程度不规范等突出环节,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视需要对人民调解案件及时予以司法确认。四是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法制化、规范化水平。适时研究制定吉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予以规范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和标识,规范文书格式,完善调解纠纷登记和统计报送工作,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性和政策性,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李荣昌)

编 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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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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