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代表集中视察工作细则
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是依法履职的重要活动,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规范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工作,提高其实效性,根据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吉林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工作细则(试行)》,10月1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视察细则共13条,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的范围、视察内容、视察程序和方法、视察的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如细则中第四条规定:“代表集中视察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第五条规定了“代表集中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的事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对视察结果的运用上,细则规定:“现场视察之后,视察组应根据视察目的安排后续工作。为了便于审议会议议题而安排的视察,可直接转入审议程序。为了某项工作成效,为促进某项工作而安排的视察,要形成书面反馈意见。视察反馈意见要实事求是,既肯定被视察单位的成绩,也可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反馈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转发市‘一府两院’。”(李荣昌)
编 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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