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监督员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检察日报讯(记者韩兵) 近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草案)》),表明该省人民监督员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据了解,自2004年8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为将人民监督员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中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决定(草案)》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机关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规定,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及时查处办案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扩大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宣传,深入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探索规律性问题,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决定(草案)》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行使监督权的形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可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申请。由相关部门和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对推荐人选与申请人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予以确认,并报常委会备案。人民监督员产生后,应当及时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对于不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应当及时解除其人民监督员职务。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决定(草案)》规定:人民监督员除对检察机关查办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监督外,对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除此之外,《决定(草案)》要求各级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来源:检察日报 2007-11-1
据了解,自2004年8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为将人民监督员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中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决定(草案)》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机关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规定,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及时查处办案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扩大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宣传,深入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探索规律性问题,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决定(草案)》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行使监督权的形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可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申请。由相关部门和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对推荐人选与申请人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予以确认,并报常委会备案。人民监督员产生后,应当及时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对于不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应当及时解除其人民监督员职务。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决定(草案)》规定:人民监督员除对检察机关查办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监督外,对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除此之外,《决定(草案)》要求各级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来源:检察日报 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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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