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李鸣镝辞去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3年11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本人的请求,经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李鸣镝辞去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 辑: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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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本人的请求,经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李鸣镝辞去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