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人大 > 山东 > 地方法规0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8年11月07日 08:45:55

    日前,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对《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根据立法程序,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该《条例》将于明年1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前面一审时相比有明显变化,从过去的保护与利用并重转变为保护为主、限制利用。根据《条例》规定,禁止利用或者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池养殖活动。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建设居民住宅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需要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登岛。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禁止擅自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或者将外来物种引入。

    该《条例》还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经营权。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利用方案由青岛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营性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同时,法规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非法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最高可罚20万元。(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白文涛)

编 辑: 李杰
编 校:
责任编辑: 沈掌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