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进代表与群众的联系
山东潍坊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
为增进市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联系,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日前新修订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市人大代表应当按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每届任期内向原选举单位述职不少于一次,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从2005年开始,该市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进行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开展,增进了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联系,激发了代表的履职热情,也使市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进一步密切,效果比较明显。因此,新修订的《潍坊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特别增添了上述内容。
根据新修订的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市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为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常委会实行代表履职档案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每年组织一次代表小组召集人和联络员交流活动,检查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小组活动记录簿的填写情况,研究部署代表小组工作。
据悉,为便于群众与代表联系,日前,该市人大常委会已把全体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包括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在潍坊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同时向代表发出倡仪,要求各位人大代表认真负责地接处群众的来电来访,能够解答的要依法按政策予以解答,需要“一府两院”解决的,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或提出代表建议。(李红军 李洪民 于家忠)
编 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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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崔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