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的规定
(2011年3月24日张家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有序的做好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作以下规定:
1、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采取投票表决的形式,任免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任免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采取投票表决的形式,任免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任免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3、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拟任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要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4、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事任免其他事宜按《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
5、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6、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编 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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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崔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