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1年3月24日张家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五)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任免、撤销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任免、撤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本市选举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事项;
(九)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办理;
(十一)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二)法律规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或中途退席时,必须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进行准备。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和有关事项,并对重要草案进行初审。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组成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为审议作必要的准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一般由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各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邀请的驻张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公民旁听会议按照《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或有关报告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议案前,由主任会议委托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常务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对该议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经过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有较大分歧意见或者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提出,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或者审查,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产生和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等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垂直管理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适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综合性工作或者重大事项,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其他专项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正职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专项报告,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也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专项报告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两个月之内进行整改,并在适当的时候向常务委员会重新报告。
第六章 质询和罢免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我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辩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涉嫌犯罪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许可。对现行犯依法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事后应当立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不能及时召开会议时,由主任会议许可,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补选和罢免代表,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任免案的表决,按照《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进行。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议定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情况,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于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由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公报、网站、刊物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分项整理,经常务委员会主管副主任审定,必要时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于闭会后十日内,以常务委员会或者办公室的名义交由报告机关或者相关机关研究办理。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和建议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听取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对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由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主任会议通过的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审判委员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不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对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不予研究办理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说明原因;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作出检查,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情况,形成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编辑《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