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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1年3月24日在张家口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毕晓敏

来源: 张家口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1年05月16日 11:17:31

  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作如下说明:

  一、 修订议事规则的必要性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以后,制定了《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历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几次修订,现沿用的议事规则是2003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议事规则的制定实施,对于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人大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出台,对地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我市人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需要加以吸收。因此,很有必要对议事规则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常委会将此列入工作要点,并明确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修订工作。

  二、修订议事规则的总体思路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以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为依据,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为基础,以突出议事为重点,遵循增强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注重监督实效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既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又不过多重复法律条文;既有选择地保留或删除部分内容,又注意借鉴吸收全国、省和兄弟市人大常委会的先进做法,力求使议事规则更具连续性、针对性。经两次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稿。

  三、议事规则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提交大家审议的《议事规则》由原来的八章四十六条改为九章四十条。除了文字上的斟酌推敲,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在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中,增加了监督法、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二条指导思想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作了删除。

  (二)对照监督法第二章,删去了原第六条第九项中“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三)根据监督法第十七、第十八条,参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条,在议案的提出与审议章节中,就审议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作出具体规定。

  (四)根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在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章节中,增加了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部门执法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内容。

  (五)为增强人大工作实效,根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三、第七十三条,增加了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内容。特别是增加了“议定事项的办理”一章,就常委会会议向社会公开、加强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和责任追究等作了明确规定。

  (六)结合我市人大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就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实行分组审议等作了补充。

  (七)为减少法律条款的重复,对原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特定问题调查包括的内容、第三十四条质询应当针对的内容进行了精简。

  (八)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废止《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法律监督书的决定》,删去原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个案监督的内容。

  以上说明,连同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

编 辑: 崔丽霞
编 校: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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