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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

来源: 河北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8年12月12日 08:20:13

  审议意见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报告后形成的一种综合性书面材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载体。监督法正式把“审议意见”写入其中,表明审议意见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种独立法律形式,得到确认。如何运用好这种形式,充分发挥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笔者谈几点粗浅认识。

  规范审议意见的交办。审议意见的交办是关系到审议意见办理力度的关键环节之一。笔者认为,应对三个方面加以明确,使之规范。一是明确交办的方式。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比较适宜的作法是将审议意见汇总整理后专门制作成《审议意见书》,一题一书,既有严肃性又有较强的针对性。二是明确办理的时间。监督法没有明确“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具体时间。前不久通过的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一府两院”应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报告。笔者认为,应将六个月视为最长办理时限,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应灵活掌握。对于常规情况下的、比较容易办理的审议意见,可适当缩短处理时限,要求“一府两院”在审议意见确定之日起两个月或四个月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一些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审议意见,可放宽处理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三是明确承办单位及责任。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审议意见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实际工作中,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可能会涉及多个部门,在交办时,必须明确主办单位并划分清楚相关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以便于审议意见的落实。

  强化审议意见的督办。审议意见要真正落到实处,使其充分发挥效力,必须强化后续的跟踪监督。笔者认为四项工作非常重要:一是要明确具体的督办机构,做到责任明确。主任会议要把监督“一府两院”办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作为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每次审议意见交办后,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相关工委要适时与对口部门联系,督促“一府两院”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审议意见,并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向常委会反馈。二是要加强跟踪监督。常委会可根据各工委督办检查的情况,对一些特别重要的审议意见或“一府两院”办理不力的审议意见,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或组织检查组深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检查其落实情况,或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其办理的具体情况。三是建立报告制度。按照审议意见规定的办理时限,选择适当的时间,有重点地听取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或者将“一府两院”对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集中审议。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办理认真、及时、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办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单位提出批评或予以通报批评,限期重新办理;对拖延、推诿或顶着不办的单位应该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保障审议意见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抓好审议意见的公开。为了让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增强监督实效,法律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原则,至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公开方式上,一般可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公报、期刊等形式进行,也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在公开的时限上,向代表通报可定期进行,向社会公开则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

编 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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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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