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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来源:   浏览字号: 2007年06月04日 00:00:00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来源:  山西新闻网  200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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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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