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天津市河东区生态城区建设规划》的决定
2008年6月24日天津市河东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河东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天津市河东区生态城区建设规划》。
会议认为,《天津市河东区生态城区建设规划》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符合《天津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对中心城区的要求和河东区实际,贯彻了区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生态城区建设的部署,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
会议决定批准《天津市河东区生态城区建设规划》。
会议指出,建设生态城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关系河东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
会议强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抓好《天津市河东区生态城区建设规划》的实施,落实生态城区建设目标责任制,坚持突出重点、分阶段整体推进,确保按期实现生态城区建设的各项目标,努力把河东区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新城区。
编 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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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