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决定
(2010年4月22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夏俭军、刘双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姜春玲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继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侯 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汪 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骞一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 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孙 京、杨彦军、李晓兵、郑淑会、范秀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编 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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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