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刘伟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刘伟辞去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