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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召开科学立法研讨会

来源: 北京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8年09月10日 15:14:24

  北京人大网讯(通讯员李媛)为了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9月5日下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围绕科学立法展开研讨。会上,大家就科学立法的概念、科学立法的提出过程、科学立法包括的内容、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关系、阻碍科学立法的因素以及如何推进科学立法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关于什么是科学立法,大家认为目前对之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还为时尚早,只能作概括性描述,科学立法的特征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统一,从实践经验上升为理性。科学立法应当包括科学的理念,法律体系、立法体制和程序、工作机制和方法、立法技术等;有的同志认为科学立法可以分为宏观的国家立法活动整体和微观的单项立法活动。

  关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关系,有的同志认为二者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科学立法注重立法自身规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规范对现实需求的客观、准确反映。民主立法强调立法中民意的表达,立法决策中多数民意的体现,追求的是在民主决策基础上产生民众认可的法律法规。有同志认为二者相互促进、不可分割,要以立法的科学性保障民主的实现,把追求科学的结果放在民主的过程中。

  关于如何推进科学立法,有同志认为,应当按照立法活动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改变当前工作中与之不适应的因素。要充分发挥已有规范和工作机制的创新作用,通过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立项论证工作,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完善立法选项和起草机制,公开立法项目的遴选论证过程;完善审议程序、合理安排审次;重点加强专家咨询机制、信息化系统建设和各种评估制度,如成本分析制度、质量评估制度、效能评估制度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综合处)

编 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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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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