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人大 > 北京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到天津考察学习

来源: 北京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4年06月04日 09:05:39

  5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安钢主任携农村办和市气象局部分同志就气象灾害防御立法到天津考察学习,同天津市气象局进行座谈交流。

  天津市气象局就天津市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一、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的基本原则

  条例增加了“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求。这些原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方特点。一是强调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必须统筹规划,发挥规划的先行引导作用,节约资源、较少重复建设;二是强调各级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实现部门联动;三是强调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分级负责,细化了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在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实现部门联动,发挥政府整体作用。

  二、进一步细化气象灾害的预防要求

  一是针对天津当前城市建设特点,对防风工作作出细化要求,在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的同时,增加规定要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针对天津市干旱灾害、冰雹灾害经常发生的实际情况,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三是针对天津市雷电灾害经常发生的实际情况,对防雷装置产权人、使用人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防雷装置完好有效的责任作出规定。四是针对天津大项目多的实际情况,增加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要求。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项内容。

  三、进一步细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要求

  一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了参与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的有关部门,并明确各部门信息提供和信息共享的要求。二是要求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加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三是进一步明确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发布制度。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四是根据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进一步扩大灾害性天气预报发布媒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四、进一步细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规范

  一是要求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更新、解除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息。二是对气象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三是对政府部门的应急工作做了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灾害防御各项应急工作。

  天津市气象局权循刚局长还介绍了他们在气象灾害防御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一要明确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坚持和完善的原则;二立法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找出需要完善细化和创制的地方,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三要在立法工作中主动争取人大的支持,协调好与人大相关部门的关系;四要多做一些调查和考察,开阔视野,博采众长,在调查和考察中使政府法制办和人大农委从中了解情况,提早介入研究工作中。

  考察一行还现场参观了天津市气象灾害观测场站、气象信息为农服务设施等。

编 辑: 马冬潇
编 校:
责任编辑: 马冬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