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
倪永成
上海人大公众网消息:人才是科技创新的关键,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上海将在有关立法中明确科技人员在职务创造发明中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5月25日举行第十九次会议,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科委主任寿子琪所作的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以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顾晓敏所作的有关审议意见报告,并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据介绍,条例修订草案总结了近年来本市贯彻实施促进科技进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经验,在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完善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等方面作出了细化国家上位法或体现上海特点的规定。
据悉,目前科技人员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成果归单位所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人员获得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充分保障,势必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首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其次,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被授予专利权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奖励、报酬标准。
审议中,这些保护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新规定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肯定。朱言文委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保障科技人员职务创造发明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是一个大的突破,建议还应增加建立科技人员职务创造发明专利的长期收益机制,如该项创造发明成果转化应用后带来社会和经济效益,发明人可以长期获得报酬,包括可以技术入股等;叶辛委员认为,保障科技人员职务创造发明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让科技人员、科学家们富裕起来,对于全社会是一个很好的示范效应,可以让更多青少年从小立志从事科技工作。
会议还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所作的关于《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报告,并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决议草案和人事任免案。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豪、周禹鹏、胡炜、杨定华、蔡达峰、郑惠强出席会议。常务副市长杨雄作了市政府关于上海世博会开幕以来有关运行情况的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各部门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