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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审:

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法律保障

文/《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孙梦爽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1年第16期  浏览字号: 2021年09月09日 08:19

导读: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深刻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一部反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也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程序。草案内容在各方面意见建议推动之下日臻完善,离筑起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法律铜墙铁壁再近一步。

8月17日,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相比于去年12月提请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稿,草案二审稿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共识,在界定恶势力组织概念、完善涉及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相关规定、保障涉案个人和单位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专项斗争结束后持续打击黑恶犯罪,防止其死灰复燃、卷土重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切希望。

今年3月,“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制定反有组织犯罪专门法律,固化专项斗争经验做法,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以法治方式重拳出击勇亮剑,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对草案二审稿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开展为期3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一审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体现了把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打财断血、行业治乱、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经验。

完善涉未成年人规定 强化预防和治理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有的黑恶势力甚至利用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草案二审稿有针对性地完善涉未成年人相关规定。比如,规定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同时,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对于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郑功成委员在审议时认为,草案二审稿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把责任限定在行政机关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不够的,立法应该为形成全社会参与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格局提供依据。因此建议明确公民个人、企业和媒体等各方面参与治理的规定。

卫小春委员认为,学校内的学生不完全都是未成年人,建议在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育引导义务时,将对象“未成年人”改为“学生”。陈国民委员建议,将“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中“学生”改为“师生”。

冯军委员建议完善关于加强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应当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普法以及防范被侵害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 完善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规定

明确厘清“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概念,是立法重击相关涉黑涉恶行为的前提。征求意见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一审稿关于恶势力组织概念的界定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关指导意见和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尽一致,可能导致将恶势力犯罪泛化到一般的团伙犯罪,打击面过大。同时,应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境外黑社会组织有所区别,并处理好对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此,草案二审稿在恶势力组织的概念中增加“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特征条件。同时,增加一款,明确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适用本法。

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是有组织犯罪案件处理中的关键环节。草案一审稿规定,确实无法查清涉案财产权属,但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予以没收。对此,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这有利于实现“打财断血”,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但对这种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还是应尽力查清其状况,并在本法中对证明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的证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防止造成滥用。

为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两方面调整:一是,吸收成功经验,增加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二是,参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吸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考虑到虚拟财产也是一种重要的财产形式,卫小春委员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27条公安机关可查询的嫌疑人员财产信息中增加“虚拟财产”一项。

2020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22家法院对38件黑恶势力和“保护伞”案件集中宣判,涉案的227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拍摄的宣判现场。图/新华社发

加强涉案个人和单位合法权益保障

保障涉案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是扫黑除恶工作中的重要方面,是扫黑除恶工作成效的重要保障。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保障涉案个人和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草案二审稿与刑事诉讼法等相衔接,作出以下修改:对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的刑满释放人员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的审批,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增加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

增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等措施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增加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明确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

此外,针对“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的跨境反有组织犯罪合作”的规定,陈凤翔委员认为,这不仅涉及警务合作,还涉及情报信息的交流机制等,建议修改为“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陈国民委员指出,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尤为重要,相关条文尚需要进一步协调。

鲜铁可委员建议,草案二审稿第51条关于单位和个人有权报案控告举报的范围,应比照第50条列举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情况进行拓展。即从草案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拓展到“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包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为有组织犯罪及其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帮助的⋯⋯”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成就载入史册,征途未有穷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专项斗争重拳出击,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回应人民期待、巩固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彰显法治权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后,以人民的名义守正笃行,久久为功,新的法治篇章即将开启。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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