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雷瑞甫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布图设计权的主体是指依法能够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人,通常称为专有权人或权利持有人。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登记制;有限的使用取得与登记制相结合的方式;自然取得制。关于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为10年。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要求,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至少为8年。《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期则为1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该条例保护。
那么,对布图设计权有何限制?各国在对布图设计权予以保护的同时,常常基于社会公益的立场规定了对布图设计的法定限制。这些限制一般包括:
一、反向工程。所谓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是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不构成侵权,但该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其目的在于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用于教学或在他人设计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新的布图设计,单单出于商业目的不能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运用反向工程;二是利用反向工程所创作出的新的布图设计必须符合原创性的要求;三是对于所复制他人的布图设计不能进行商业利用。
二、合理利用。各国在有关布图设计的保护法律中一般都借鉴了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合理使用的原则,规定为个人学习目的或为教学研究所进行的复制或利用他人的布图设计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这是因为,这种使用行为不存在商业上的利用,不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允许这种使用的存在,会促进社会科学、文化和技术的进步。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权利穷竭。权利穷竭,也称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制度,其含义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计有关的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控制权。从此,任何人无须征求布图设计权利人或其授权人的许可,即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来使用该布图设计。就此而言,该原则限制了布图设计人在产品销售后的控制权,便利产品的购买者自由处理手中的产品,从而有利于市场中商品的正常流通。
四、善意买主。如果一个人不知情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将该产品进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商业利用,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布图设计具有高度的集成化特点,非常复杂和微小,普通买主很难辨认出自己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中是否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经销者的积极性,维护贸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集成电路产品的保护法一般都对不知情侵权者的责任不予追究。尽管法律对善意买主不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当善意买主在知道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后,应当向布图设计权人支付其原本应该支付的费用,才能继续将该产品进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商业利用,否则该原则不再适用。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布图设计权利人与善意买主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该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方面规定第三人“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同时也规定“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从而维护了布图设计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五、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经布图设计权人的许可,授权他人布图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规定强制许可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公众有机会利用先进的集成电路产品。《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第6条第3款对于强制许可也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即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立法中规定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有可能在非通常的情况下,对于第三者按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持有人许可并不经其许可而进行第(1)款所述的任何行为,授予非独占许可(非自愿许可),而该机关认为授予非自愿许可对于维护其视为重大的国家利益是必要的;该非自愿许可仅供在该国领土上实施并应以第三者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公平的补偿为条件。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三是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当上述情形出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除上述限制外,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限制制度,即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独立创作人的利益,尽管其未通过登记取得专有权,但其从事了创造性活动,仍应当对其利益予以关注,因此法律上允许其进行复制或投入商业利用时,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6年5月24日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登记制;有限的使用取得与登记制相结合的方式;自然取得制。关于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为10年。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要求,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至少为8年。《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期则为1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该条例保护。
那么,对布图设计权有何限制?各国在对布图设计权予以保护的同时,常常基于社会公益的立场规定了对布图设计的法定限制。这些限制一般包括:
一、反向工程。所谓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是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不构成侵权,但该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其目的在于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用于教学或在他人设计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新的布图设计,单单出于商业目的不能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运用反向工程;二是利用反向工程所创作出的新的布图设计必须符合原创性的要求;三是对于所复制他人的布图设计不能进行商业利用。
二、合理利用。各国在有关布图设计的保护法律中一般都借鉴了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合理使用的原则,规定为个人学习目的或为教学研究所进行的复制或利用他人的布图设计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这是因为,这种使用行为不存在商业上的利用,不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允许这种使用的存在,会促进社会科学、文化和技术的进步。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权利穷竭。权利穷竭,也称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制度,其含义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计有关的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控制权。从此,任何人无须征求布图设计权利人或其授权人的许可,即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来使用该布图设计。就此而言,该原则限制了布图设计人在产品销售后的控制权,便利产品的购买者自由处理手中的产品,从而有利于市场中商品的正常流通。
四、善意买主。如果一个人不知情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将该产品进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商业利用,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布图设计具有高度的集成化特点,非常复杂和微小,普通买主很难辨认出自己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中是否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经销者的积极性,维护贸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集成电路产品的保护法一般都对不知情侵权者的责任不予追究。尽管法律对善意买主不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当善意买主在知道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后,应当向布图设计权人支付其原本应该支付的费用,才能继续将该产品进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商业利用,否则该原则不再适用。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布图设计权利人与善意买主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该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方面规定第三人“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同时也规定“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从而维护了布图设计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五、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经布图设计权人的许可,授权他人布图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规定强制许可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公众有机会利用先进的集成电路产品。《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第6条第3款对于强制许可也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即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立法中规定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有可能在非通常的情况下,对于第三者按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持有人许可并不经其许可而进行第(1)款所述的任何行为,授予非独占许可(非自愿许可),而该机关认为授予非自愿许可对于维护其视为重大的国家利益是必要的;该非自愿许可仅供在该国领土上实施并应以第三者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公平的补偿为条件。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三是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当上述情形出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除上述限制外,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限制制度,即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独立创作人的利益,尽管其未通过登记取得专有权,但其从事了创造性活动,仍应当对其利益予以关注,因此法律上允许其进行复制或投入商业利用时,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6年5月24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