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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2008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

刘冬梅

来源: 慧聪网教育行业频道  浏览字号: 2008年09月24日 11:21

  2008年我国全面实现义务教育“全免费”

  前言: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至此,我国义务教育的百年梦想终于成为现实。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这是我国完善义务教育体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决策。这标志着我国形成城乡统筹的义务教育普惠制度,是我国这个发展中大国教育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国务院:2008今秋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继2007年国家免除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之后,今年秋季全国城市又将统一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这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又一大惠民的重大决策,是十七大召开之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一大体现,深得民心。

  会议指出,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一要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二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三要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要统筹安排在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四是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加固和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九年义务教育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生产力的第一要素是科学技术,而科学技术要人去掌握,这个人就是人才。而人才的培养造就需要教育来完成。义务教育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发展教育事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奠基工程,在整个教育过程中显得至关重要。国家要富强,社会要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要提高,离不开科学技术,离不开教育。教育作为国家的一种投资,他的回报是任何投资所不能比拟的。让每个受教育者都能得到机会均等的教育,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根本保证,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影响深远的大事。


  一、我国义务教育“百年之路”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法律实施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国务院在过去已经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全面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进而决定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依法治教的高度责任感。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点。

  从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开始,世界义务教育发展的历史至今已有300余年。全世界大约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已成为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民族传统文化差异,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免除费用的范围以及普及程度也很不相同。

  我国自20世纪初开始,清政府即在其《钦定学堂章程》中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思想,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也都曾倡导义务教育,但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下,都只能是一种设想。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小学教育,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初中教育。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从当时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和初中学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在本世纪初,面对农村义务教育出现的新情况和基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考虑,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和书本费,并在部分城市地区试行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今年国务院又决定,自2008年秋季起,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充分表明,我国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不断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使百年前的梦想,终于成为现实。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根本保证,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新的起点,必将在我国教育发展的史册上写下浓重的一笔。


  二、三年四大步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免费历程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提出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小学生和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学习费用。这为很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造成一定的负担。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强,我国政府开始直面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从2006年至2008年3年间,政府坚定决心,加大投入,逐步完成了从农村到城市,从试点到推广,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的进程,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四大步。

  第一步:西部贫困学生先品“免费果”

  2006年,我国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写进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在西部农村率先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项改革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实施改革的地区,义务教育不仅免除学杂费,还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维修改造校舍、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

  “自古读书须缴费,而今上学不花钞。”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西部山乡,这句群众自编的顺口溜几乎人人都能脱口而出。政策惠及的5000多万名西部农村中小学学生,平均每个小学生年减负140元,初中生年减负180元,贫困寄宿生可减负500元。当年就有近20万名因贫困辍学学生返回学校。

  为了保障新机制的顺利实施,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33亿元,各地同时落实资金77亿元,所有西部农村中小学都拿到了财政拨付的公用经费,多数省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辍学率大大降低,西部地区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第二步:“两免一补”惠及全国

  2007年春天,“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惠民政策,推广到中东部地区。这意味着这项政策实现了对全国40万所农村中小学的近1.5亿名学生的全面覆盖。

  2007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进一步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明确了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规定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提前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中西部地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为此,全国财政将在3年内新增470亿元左右的经费,以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湖南省平江县黄金洞乡巨能学校校长张蒲喜高兴地说,实行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自己不需要再筹措资金,学校基本运转从一开始就“没有大问题”。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就审计统计的54个县而言,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重已由2005年的21%提高到2007年上半年的近30%。学校运转保障水平得到提高,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学生及家庭的负担得以减轻,保证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

  第三步:城市免学杂费试点

  “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上好学”,是中国政府推进教育公平的坚定承诺。在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孩子应该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为此,2008年春天,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6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进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试点。

  根据部署,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的标准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每位学生每年可免交190元至350元不等的费用。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与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样享受政策待遇。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确需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这项试点工作中,共有1702万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了学杂费,占全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60%。

  中国的义务教育在新的起点上做出了让民众满意的新成绩。

  第四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城乡中小学

  今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惠及全国2.59万所城市中小学的2821万学生。

  国家教育总督学顾问、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陶西平说,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的又一重要民生工程,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举措。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杨念鲁说,中央不仅在资金安排、政策保障、省级统筹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而且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同时,将安排专项资金,对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经过长久的积淀和准备,我国3年来所推行的一系列法规、举措,切合国情,适应民意,保障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全面实现教育公平绘就了宏伟的蓝图。


  三、国家投入:免费义务教育经费

  中央拿大头省级拿中头县级拿小头

  为了从法律上进一步确保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正在修订中,草案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后五年国家财政新增义务教育经费累计将达2182亿元。

  近些年来,由于经费不足,一些农村中小学不仅没有专门的实验室,甚至连做演示实验的条件都没有;由于基层财政困难,一些农村学校的校长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四处筹钱,被形象地称为“化缘校长”。

  领导部长周济说,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教育发展的奠基工程。2004年,各级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拨款总数达2194亿元,比2002年增加29.4%,平均每年增幅达13.76%。实际上,从1986年出台的18条,到这次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的63条,这次法律修订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文上的调整,其中涉及诸多义务教育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

  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时,当时国家财政投入所占的比例还不到一半,实行“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政策,实行集资办学。90年代财政体制改革则是实行分税制,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的接近60%。因此,许多代表建议法律中应按各级政府的实力,合理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也就是“中央拿大头,省级拿中头,县级拿小头”。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这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最终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

  义务教育免费问题是这次修订中又一热点。许多意见认为,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因此,今年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初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中“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提出异议。


  四、完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教”):《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中央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民生工程,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举措。

  1、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区、市)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区、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五)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地方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二)落实分担责任,强化资金管理。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四)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2、规范城市免费义务教育保障制度

  城市的义务教育情况比农村复杂得多。与农村相比,城市义务教育有一些明显特点:一是学校运转水平总体较高,但发展不均衡;二是社会对学校发展要求高,家长对学校的服务需求多;三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学问题突出。

  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国务院文件明确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二是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代收;三是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国务院文件对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资金管理:

  主要有三点要求:一是加强预算管理。要求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二是严格支出管理。要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预算办理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三是严格资金监管。要求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国务院文件要求,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与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样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是否也能同城里的学生一样享受到这个新政策。国务院文件要求,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的标准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有特殊照顾。国务院文件规定,在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同时,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对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公办学校拨付公用经费。

  为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更好的义务教育,国务院文件在重申“两为主”(以流入地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一是做好统筹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二是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纳人数,对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

  三是加大教育资源投入力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政府为城市免费义务教育埋单。

  为保证城市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务院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加大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主要有三点要求: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理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二是制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三是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政府安排,严禁学校举债建设。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并切实解决教育择校问题。


  五、我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三大亮点

  全面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三亮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除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一主题,还可以看到三个亮点:

  一、是推进中国义务教育回归本原的重要一步,在城市和乡村全面铺开。我们知道,一些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阶段,都是免费教育。在这上面,由于中国的国情不同,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的情况下,先乡村,后城市的渐进方式,开始向发达国家看齐。

  二、是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这里面,确定了进城务工人员的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明确了责任主体。另外,在随迁子女的就读问题上,明确了要在公办学校就读,同时也要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在民办学校里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政府应该给予学校补贴。

  三、明确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这样,城市义务阶段的学校、区县教育部门,都无权进行各类收费的审批,而将权力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杜绝了各类伸手找学生要钱的途径。

  城乡中小学全免费,义务教育真正意义上得到实现,这一新政,无疑是党执政史上一次历史性的突破,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体现。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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