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纲领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上)
任严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明确提出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新中国初期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是在共同纲领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重温共同纲领关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规定,领悟共和国开创者们关于国家体制构想的政治智慧,回顾1954年宪法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传承发展,对于今天我们深刻认识和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的伟大斗争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对在中国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到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各地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是党为实现人民民主而在政权组织形式上进行的探索和创造,形成了局部执政的初步经验。
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1948年后,各解放区陆续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机关。伴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捷报频传,新中国诞生的曙光已现。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联合各革命力量,开始为新中国绘制蓝图。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节口号,提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进入1949年,夺取全国胜利、建立新中国,被提上了中共中央的主要议事日程。为了阐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国家的前途等根本问题,
1949年6月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明确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的这篇著作,奠定了新政治协商会议和共同纲领的思想和政治基础。
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确定了筹备会的主要任务,制定共同纲领草案是其中之一。周恩来担任第三小组组长,负责起草共同纲领。周恩来亲自执笔写了共同纲领初稿的全文,最初几稿的题目为《新民主主义纲领》,后改为《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经过7次反复讨论和修改,其中包括先后到达北平的500多名政协代表分组讨论2次,第三小组讨论3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2次,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拟出了共同纲领草案。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隆重开幕。周恩来作了《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经过进一步讨论和修改,政协全体会议于9月29日一致通过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民的代表共同制定的建国纲领,是全国人民在一定时期内共同的奋斗目标和统一行动的政治基础。共同纲领连同之前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在新中国国家政权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上,是具有开创和奠基意义的历史性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