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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前景光明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于浩
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独特的经济组织,既有浓厚的历史印迹,也有复杂的现实情况。为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18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座谈会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雪克来提·扎克尔出席会议。
武维华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立法。要深刻认识制定和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扎实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以学习贯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契机,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推动法律“深入人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了更加健全的法治化轨道。”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杜家毫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内容丰富,涉及农村诸多基础性制度,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
坚持党的农村政策,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破产,集体财产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坚持以实践为基础,立足国情农情。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运行等事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确定财产经营管理、收益分配、扶持政策、争议解决以及监督等事项。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现实需要。对农民普遍关心的成员定义作出了界定,并明确成员确认规则;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具体制度规范;专门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尊重不同地区的差异性。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同时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差异性,给地方和农民群众留出必要的自主空间,允许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实践探索,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因地制宜作出具体规定,使法律制度更符合实际、更便于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要和各地方人大农委、各有关部门带头学法用法,吃透法律精神,掌握法律要义,统筹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准确理解把握法律相关规定,为法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杜家毫说。
据介绍,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将继续积极关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贯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情况,通过多种方式监督法律的实施。今年,在组织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展乡村产业,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情况”专题调研工作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关注的内容,推动法律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法律实施中,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系。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法律规则上已经确认的改革成果,要继续巩固好、落实好。”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说。
发挥职能作用,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服务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相关工作的通知》,就人民法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同推进法律贯彻实施加强指导、明确任务、提出要求,确保法律精神和制度落地落实。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同步进行梳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进行调整和废止,确保法律正确顺利实施。
据统计,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审结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案件50297件。
“我们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说,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要求,依法审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助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贺小荣表示,将强化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纠纷案件的指导审理,依法保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有序推进。发布涉农典型案例,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保护力度,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户等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业农村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江文胜说。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强化村党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中的领导地位,实现对重大事项决策、资产管理和利益分配等关键环节的领导和监督,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防止返贫致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中发挥更大作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设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依法规范运行。推动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农业农村部还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财务会计制度,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发挥资产管理和群众监督等功能。规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提升审计监督质效。深化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规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收益分配、争议处置、权益维护各项工作,特别是处理好“外嫁女”、“入赘婿”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法律落到实处,更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安徽是国家部署的12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整省试点省份之一。近年来,安徽省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抓手,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提质增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呈现良好态势。截至2024年底,全省共成立1587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400多万人,发放股权证书1500多万本。村均经营性收入由2019年的19.6万元增长到2024年的68.6万元。
截至2023年底,清查核实集体资产2278亿元。2023年,共有387万户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等参与集体经济发展,年获益33.9亿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出台,更让农民们吃下了‘定心丸’,他们都热切期盼法律实施,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保驾护航。”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光荣说,“保证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我们将通过立法、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这部法律在安徽得到全面有效贯彻执行。”
据悉,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适时通过执法检查、听审报告、专题调研等多种监督工作方式,深入了解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情况,针对短板弱项,提出加强改进的意见,促进法律实施效果不断提升。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办法》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调研论证类项目,下一步将加快立法进程,细化实化法律原则性规定,并将有关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同时支持政府完善配套制度文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效实施更好地提供制度支撑。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首要是解决人的问题,人是一切问题的根源。目前绝大部分村子发展村集体经济主要还是依靠村干部,这个群体素质能力的高低决定了村集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希望。”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岫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李君说。
“国家大量投资到乡村,建议财政资金投资到村的项目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仅这一个事,就可以让很多空壳村解决集体经济发展的问题。”李君说,如果这些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实施,可实现“三重效益”——群众增收有渠道(务工收入)、集体创收有来源(管理收益)、工程质量有保障(属地监督)。法律第四十九条中也明确了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将适宜的项目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我们新兴村是朝鲜族村落,朝鲜族人口占96%。回想20世纪90年代,我们村出现人口外流,大部分村民去韩国打工,不夸张地讲,是穷走的、饿跑的。但是,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村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集体资产从负债发展到目前的资产2100万元,人均年收入达到3万元。这都来源于党和国家的好方针、好政策。”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尚志市鱼池朝鲜族乡新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金东浩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把这些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让我们能够更加放心、更加大胆地依法依规发展好、壮大好农村集体经济。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