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抵债”能否行得通?

强有力的系统化的威慑机制正在建立中

法制日报记者 王斗斗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3-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执行难"是法院乃至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老大难"问题,也是近年来被社会各界热切关注的话题之一。

  据了解,截至2007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有财产或部分财产但却没能执行的难案还有近32万件,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因此从2008年11月到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

  究竟该如何破解执行难的法律困境,有观点提出以刑抵债,这是否行得通?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中,来自各界的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建议:以刑抵债 对付老赖

  曾经在基层法院工作,现在做律师的张东先多年来对执行难问题深有感触:"我建议建立以刑抵债的制度。"

  张东先解释说,以刑抵债说通俗一点就是,如果被执行人不偿还债务,同时,征得债权人同意的话,可以以其所欠债务的数额,确定一定的刑罚。他履行刑罚之后,可以免除他的债务。

  "这个太简单了,杀人抵命,欠债还钱,这还有什么说的?"演员牛群力挺张东先的建议。他认为,要对欠债人重重的罚。通过重罚,对打算借钱的人不还的人有所警示。

  但是,"以刑抵债"引来很多质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为健从法理角度提出,以刑抵债并不可行。

  汤为健认为,刑罚和还债无论是在法律关系还是在法律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对民事债务的追讨,或者说对赖账行为的惩罚要保持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不能超出这个限度。如果超出了限度,会造成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的混乱。

  汤为健介绍,目前,世界各国并没有以刑抵债的先例。只有一种做法在历史上出现过,即以刑事惩罚来督促欠债人还账,而这样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还账。汤为健强调,这种方式的目的非抵债,而是催债,是一种惩戒机制,一种威慑机制。

  支招:多种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法官薛文才在基层法院从事了多年的执行工作:"如果到监狱服刑,把自己的债权免掉了,那么会使债权人的财物遭受损失。"

  针对实际工作中面对的执行难题,薛文才介绍,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在建立长效机制。即法院联合公安、工商、税务、建委、房地局乃至全社会来参与执行,迫使债务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如果说拒不履行,就上黑名单,贷款贷不了,买车买不了,限制高消费,买房买不了。"

  回应:理性范围内建立严格的威慑制度

  "以刑抵债这个观点我不同意。"全国人大代表汪霞法官认为,对那些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人进行严惩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寻求司法救助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自己债权实现的目的,不能违背了这个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同样不赞成以刑抵债的建议。他认为,刑和债,一个是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这两个法律关系一码是一码。以刑抵债这种观点的提出是可以理解的,也有其好处。"至少他有威慑作用,可以帮助债权人出一口气。"但是,在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采取以刑抵债的办法可能是不太理性的。

  江必新更认同另一种解决途径,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的财产和信用评级制度。可以通过银行账户来查询债务人信息,以便对其约束。"但是,由于目前制度上不太完善,我们对个人的存款,在目前还不能查询,这是目前制度上的障碍。"

  2008年11月19日,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19个中央部委参加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正式拉开序幕。从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到社会各界形成合力,打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的"立体战"。

  江必新介绍,一个强有力的系统化的威慑机制正在建立中。首先,债务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或隐匿转移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情节不太严重的,可以采取司法处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不履行债务,将承担非常大的成本。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03-12
责任编辑: 王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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