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以宁夏代表团的名义提出的议案

法制日报记者 陈煜儒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3-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宁夏代表团只有19人,参加全团审议与参加小组审议无异,小小的圆桌把19个代表浓聚成一个大家庭,氛围异常热烈。

  宁夏团有一份议案是以全体代表的名义提出的,这就是《关于制定人民监督员法的议案》。

  这是一份特殊的议案,有一个非常正规的人民监督员法草案的建议稿,并详尽论述了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试点地区"有感而发"

  200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成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检察机关。

  据记者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以及"五种情形"可以进行监督。"三类案件"具体指: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 "五种情形"是指: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宁夏团一代表告诉记者,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全区各级检察院对拟作撤案、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列入监督程序,共监督"三类案件"446件550人,已监督结案416件506人。

  "实践中,我们确实感到了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他们可以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以,这次两会期间,我们决定把多年来的经验写成一个立法建议稿。"一个宁夏团的代表说。

  人民监督员"有所作为"

  代表们告诉记者,人民监督员这个称谓在宁夏很有名气,也很有作为。他们举例说,盐池县检察院报送监督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王某、马某涉嫌滥用职权案,3名人民监督员经过独立评议和表决,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滥用职权行为给当地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后果严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不同意做不起诉处理。

  盐池县检察院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改为起诉,法院最终做了有罪判决。

  "我区检察机自2004年10月开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全区检察机关共选聘人民监督员89名,其中自治区检察院选聘13名。第一届人民监督员在3年中监督评议 '三类案件'467件,监督范围覆盖全区各个检察院。"一位了解内情的宁夏团代表向记者透露,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执法行为的规范,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要求,有助于减少司法不公,彰显程序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立法活动"必要可行"

  记得在上次两会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国代表就说过:"像宁夏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快发展,尽快地改善贫困山区群众的生活,首先就得要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一个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可能集中精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司法的公平性,就是和谐社会应该体现的一个方面。一位宁夏团代表介绍,目前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只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规范的程序将检察机关"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等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在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法定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增设一个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程序性规则环节,这种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它的直接依据仅是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而这些还都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试行规定,缺乏国家专门法律的支持,从实质意义上讲,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因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如何保证人民监督员产生的独立性、公正性,如何解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诉讼程序相衔接的问题,如何把握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如何保证人民监督员能够独立、公正、正确地行使监督权和履行义务等等,已成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法律明确定位,从而真正实现对检察机关的"体外"监督。

  记者翻阅了凝聚着全体宁夏团代表心血的人民监督员法草案建议稿,共三十一条,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和产生程序、监督的范围、权力义务、表彰和奖励、任免等。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03-11
责任编辑: 王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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