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外跨国大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诉讼,已经成为阻碍国内后来者的竞争,谋求垄断地位、维护其垄断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药科大学副校长王广基说,我们作为长期从事医药行业的人大代表,建议对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存在的,国外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对国内医药企业进行恶意诉讼行为,从法律法规等制度上给予规制。
王广基代表说,近年来我国药品知识产权纠纷大量增多,一些有影响的涉外药品专利权大案不断涌现。从我们调查和了解情况来看,国外跨国公司针对国内竞争企业的专利诉讼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冲击的几乎都是我国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企业。二是外方诉讼成本低、国内企业维权成本高。三是案件审理周期长、复杂因素多。四是存在外方知识产权滥用、恶意诉讼的行为。
“限制滥用知识产权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滥用其垄断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其行为应当受到规制。” 王广基说,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还比较欠缺,《反垄断法》还没有实施,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条款分散在《合同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不同的法律和行政规定中,但由于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上的缺陷,还缺乏可操作性和完整性,无法对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做出有力的规制。
基于上述原因,王广基代表建议:一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跨国公司诉讼国内企业专利案件时,应本着司法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审理。既要加强立案审查,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控制在审理程序之外;又要严格掌握诉前临时措施的启动条件,坚持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和平衡。二是制定并完善统一适用的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增加相应可操作的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 三是恶意诉讼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司法部门应就恶意诉讼的界定作出司法解释,从制度上遏制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