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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飘扬代表建议: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

记者 王芳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浏览字号:     日期: 2008-03-1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施行后,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发展,新情况的出现对《税收征管法》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许多地方亟待完善和补充。”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飘扬说。

孙飘扬代表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的问题。尽管该法在总则部分提出了众多的纳税人可以享有的法定权利,但是由于在其他部分(尤其是法律责任部分)没有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行为设计相应的罚则,这使得纳税人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处于缺乏救济机制的境地。同时,该法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上强调以事后的法律救济为主,对如何避免“损害纳税人合法权利在先”的问题重视不够。二是加强税务机关执法能力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换在《税收征管法》中需要进一步得到加强。同时,对税务机关执法保障不足。如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却没有明确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措施。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是有关单位特别是一些行政主管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三是没有体现经济发展中的新事物、新问题。如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等问题的税收管理规定。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纳税人提交的电子信息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在《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进一步明确。

    为此,孙飘扬代表建议将《税收征管法》以下几方面作为修订重点:一、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 “纳税人有权被认为是诚信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证据”。二、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工商、公安、海关、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当无偿向税务部门提供其掌握的涉及税务管理方面的信息。三、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条款,堵塞税收漏洞。在“税务登记”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登录在税务登记证上。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标明于网站主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同时,在“税务检查”的条款中,明确税务机关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和居住地址等资料,从CA认证中心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密匙、数字签名等信息。四、《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这一规定对于税务部门为纳税人保密提供了依据,但未明确为纳税人保密的法定条件和具体内容。应当进一步明确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保密信息的内容,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和可以提供司法机关及其它单位、人员查询的内容。五、《税收征管法》第28条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目前我国农业税于2006年已经取消。《税收征管法》中关于农业税应纳税额的核定的这条规定应删除。六、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些非主观故意的少交税款的行为也被视为偷税来处理,造成偷税面过宽。因此,还是应当将“主观故意”作为偷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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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沈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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