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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蓉代表:八项建议保护个人信息

记者 张庆水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浏览字号:     日期: 2008-03-1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已经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扰乱了公民个人安宁生活、公民财产安全甚至会危及公民生命”。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说,实行个人信息保护已经势在必行,这不仅是保护公民自身权利的需要,也是促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需要。

李明蓉代表认为,信息泄露渠道广泛;被泄露信息交易专业化、行业化;个人信息被篡改、滥用以及被非法转卖牟利,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三大特点。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李明蓉代表指出:一是整体上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不完备,没有一部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二是缺乏类似欧盟特殊领域的专门性电子通信指令,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范围均无明确的界定,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三是否现有个人信息法例保护多侧重于公共机构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利用,授予信息管理主体过多的权利,没有加强针对信息主体本身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四是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程序性的规定和制度,法律救济手段不足甚至缺失。为通过立法在我国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李明蓉代表具体提出八条具体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近年来,随着个人信息泄露案例的出现给社会公众生活带来的不便,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以及社会民众都积极呼吁国家尽快立法,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化、制度化。

二、设立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对使用私人信息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严密的监管。

三、建立民事补偿机制。对因透露隐私信息对他人声誉或其他方面造成损害的,执法机关可采取包括扣押等措施终止不法行为。同时,受害者还可以要求赔偿。

四、设立公民隐私权。目前,我国对隐私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处理。个人家庭、电话等信息资料的非自愿泄露,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安隐患,甚至常被骚扰。

五、实行商家承诺制度。设定强制商家服务条款,商家要求个人提供私人信息时,必须在信息表中签字作出保护承诺;商家在收集14岁以下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征得可确认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

六、推行通讯实名制。实行手机、短信实名,可以使手机用户直接通过短信形式获取企业或服务信息,企业也可以通过实名注册,建立短信平台。

七、对通讯运营商加强监管。促销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手机短信等要注明来源,并提供“拒绝接收”选项供选择。网络运营商注意保护公民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防止信息被非法随意搜索、链接。

八、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民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提高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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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沈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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