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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大力:用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机关“吃皇粮”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浏览字号:     日期: 2008-03-1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3月15日电(记者党小学) “尽管我国司法保障水平不断在改善,但传统的经费保障体制与执法办案的现代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司法经费保障存在的突出矛盾。他建议,要按照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司法财政保障机制。

  据统计,2002年至2006年,公检法机关经费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比例最高为5.3%,2006年政法经费增长17.38%,低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比例22.5%,也低于国家财政支出增长比例19.13%。由于公共财政对司法经费供给不足,罚没收入无疑在司法经费保障上占取一定比例,达到33.5%。“这就造成一些地方实行‘收支两条线’明脱暗不脱,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乱扣滥罚现象屡禁不止,成为司法腐败的一个突出表现。”敬大力代表指出由于经费保障不足产生的弊病。

  “要从保障司法公正、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认识司法财政保障的重要性。”敬大力建议,建立全额财政拨款保证机制,收支完全脱钩。要以法律和制度规定司法机关“吃皇粮”,实行财政全额保障。人头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均需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建立司法财政支出同罚没收入彻底脱钩的财政管理体制,坚持把罚没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不实行同地方分成的管理机制,禁止将预期的罚没收入纳入财政年初综合预算和年终追加预算,废止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的制度,禁止预算收支挂钩、以收定支。

  敬大力建议,建立符合司法机关特点的人员、办案、装备保障标准。在人员经费保障标准方面,应建立区别于一般公务员、同四等十二级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职务序列相适应、符合司法特点的工资津贴保障标准,同行政性工资管理体制脱钩。在执法办案经费保障方面,应建立反映刑事侦查的、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办公办事的经费保障体制,同行政性公用经费管理体制脱钩。在装备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将装备配备标准与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中央和省两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和落实政法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机制,立足于保证司法工作的正常运转,对所有基层司法机关都应当据实确定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或者是最低保障标准。“后者不是建议性的,而应当是硬性规定”。

  记者在敬大力代表《关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财政保障机制的建议》议案中还看到,他还建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健全监督管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经费增长机制;建立司法教育正规化培训经费预算项目;逐步建立国家公共财政均等化统一保障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政法机关财务管理机制。

  来源: 检察日报 2008-03-16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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