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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梅:建议增设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罪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浏览字号:     日期: 2008-03-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3月14日电(记者张国卫)出生人口性别比应该在103至107之间,但国家统计局2006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从“五普”的116.9上升至119.25。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建议刑法增设“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罪”,以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贾春梅代表在向大会提交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以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议案》中认为,B超、染色体检测等现代技术以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普及和滥用,为一些人选择性别生育提供了条件,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

  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贾春梅代表认为,刑法的这一规定存在两个缺陷:一是主体限定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对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同罪而不能同罚;二是没有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作出直接规定。

  为此,贾春梅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一个罪名,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罪”;同时建议取消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二款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定,将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条文表述建议如下:

  第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或者增加一条):“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以营利为目的,为十人以上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导致三人以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的;

  (三)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四)因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来源: 检察日报 2008-03-15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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