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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安:立法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最佳方式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浏览字号:     日期: 2008-03-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3月14日电(记者王丽丽)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是一直工作在政法战线的江苏省检察院新任检察长徐安代表最为关注的话题。对于这项从2003年9月开展试点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说: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共有21270件“三类案件”接受了监督。

  高检院是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五年来的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强化了社会监督,有效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徐安说,人民监督员制度先后被写入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中,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肯定了这一制度。

  五年实践,检察机关积累了许多经验,但也遇到了一些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徐安看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的延伸,应在立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选任人员的初步意见,再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审定。

  “人民监督员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也需在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加以明确,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徐安说,现在接受监督靠的是检察机关自觉自愿,而纳入法制化轨道后,对检察机关的约束就呈现刚性化特点了。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也需在立法上明确。徐安代表说:“大部分人民监督员都属兼职,培训机制、时间保障、物质补偿,以及进行调查时的人身安全等问题,实践正迫切需要一个定论,而立法则是回答这些问题的最佳方式。”目前,徐安已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问题写出立法建议,他表示将提交给本次大会。

  来源: 检察日报 2008-03-15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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