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新闻>>代表之声• 活动

医界代表评说医患冲突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浏览字号:     日期: 2008-03-1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你不签字,我就不给你治,这不是把医患关系等同于契约关系了么!”

  “我们国家的医患关系极不正常,大概是世界上最紧张的国家,仅2006年1月至10月就发生医患冲突9831起,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

  医学博士、法学硕士、做过14年兼职律师的河北省政协副主席、河北医科大学副校长丛斌代表,以及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钱海鑫代表,长期工作在医疗一线、思考领域内问题,对医患关系极不正常的根源作了独家解析。

  信息不对称,患者签字并非表示契约达成

  由于同居者肖志军不签字,医院拒绝为孕妇做剖腹产手术,母子双亡的惨剧发生之时,丛斌就从网上看到了相关视频,“气愤得直想跟帖,这就是见死不救!”

  “签字与治疗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不是说患者(或家属)不签字,医院就不应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丛斌进一步解释说,如果医院是商事主体,那么就必须等到患者(家属)签字确认后,再履行契约协议,实施治疗。如果达不成协议,自然无法履约。

  “但是,如果医患关系适用契约理论,社会就乱了。”丛斌说。

  “试想,患者及家属,对医生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的学术价值、医疗意义不能深入了解,对风险也近乎是一无所知,医患双方掌握信息严重不对称,医院永远处在优势,而患者永远处于劣势;况且,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公益机构,患者因为遭遇自身无法解除的生命疾苦、因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来求助于医院,而不是基于自愿进行的一种生活消费,所以,患者与医院之间,因为一笔签字而形成契约关系的说法,法理上不通。”

  那么,患者(家属)的签字到底意味着什么?“是医院向患者家属的告知义务已经到位的确认,签字只能证明这一法律事实,而不能免除任何医疗事故责任。进一步讲,如果医院诊疗护理行为有过失,且与给病人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算患者在手术单上签了字,医院也不能免责,也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如是遭遇不可抗力,就算不签字,医生也可免责。”

  纠纷处理“不讲原则”,医患矛盾愈演愈烈

  医患纠纷愈演愈烈,还有一个不容回避的原因,钱海鑫代表的看法是:“医院一味退让,息事宁人,正常的法律途径不被使用,矛盾解决越来越不理性化。”

  钱海鑫看到《参考消息》上发布的一则数据:仅2006年1月至10月就发生医患冲突9831起,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

  “我们国家的医患关系极不正常,大概是世界上最紧张的国家。医生被说成是白眼狼,大量医院持续不断地遭受患者的纠缠。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地方政府奉劝医院出钱息事宁人,赶紧解脱,‘不怕你告,也不怕你上吊,只怕你来闹’以及‘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无赔’,在客观上助长了患者大闹医院的态势,不选择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患者和家属也就越来越多,结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被使用,医生护士人人自危,长此以往,最终损害的是患者自身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应引导医患纠纷的解决走上理性化、法制化轨道,这是丛斌代表与钱海鑫代表的一致看法。钱海鑫代表建议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医患关系以正确定位,给医疗纠纷的解决设计一条便利、高效的路径,同时建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正确引导医患纠纷的解决,不能一味鼓励医院“息事宁人”。丛斌代表则认为,极有可能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侵权行为立法,将为医患关系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规则,该法出台,将成为引导医患纠纷理性解决的最佳指引。(王丽丽)

  来源: 检察日报 2008-03-14
责任编辑: 李杰
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