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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大力:明确规定“检察工作一体化”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浏览字号:     日期: 2008-03-1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3月13日电(记者姜洪) “建议对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在坚持人权保护、诉讼民主、公平正义等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促进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公正高效权威。”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提出建议。

  敬大力认为,我国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在总体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是适应的,但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他认为主要有几方面:检察机关上级领导下级的宪法原则缺乏具体法律制度支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与制约的原则规定得不够完善;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措施和手段不足;执法保障没有法律层面的确认。他认为,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势必造成检察职能萎缩和能力弱化,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敬大力建议,在检察院组织法中对“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予以明确规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试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实现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支持下级;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与优势,形成合力;促进检察机关形成运转高效、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围绕这些原则,建立健全一系列检察工作运行和检察管理机制。

  “目前立法对于诉讼监督的规定过于空泛抽象、操作性不强,诉讼活动中存在监督手段乏力,接受与配合监督制约主动性不够的现象。”对此,敬大力建议在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进一步细化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建立各种工作衔接机制。他提出,要明确规定“法律监督调查制度”,建立以发现、核实、纠正司法人员违法行为核心的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由检察机关对在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违法侦查行为、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进行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同时,建立法律监督调查、职务犯罪初查、立案侦查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敬大力还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对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在具体措施上加以完善:一、适当延长传唤时间。刑事诉讼法关于12小时传唤时间的规定,与我国现实执法环境、执法条件不相适应,建议适当延长,使其与其他强制措施相互衔接。二、立法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可以对有关线索进行初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立案的依据,初查所获证据材料经程序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和手段,建议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并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程序。四、刑事诉讼法修改要考虑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我国司法资源的整体情况,增加“保证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内容,有效防止出现串供或者泄露国家机密等情况,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来源: 检察日报 2008-03-14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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