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王晓雁 湖北省襄樊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周建元代表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着重处罚人贩子,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较少,这种制度上的疏漏,是多年来我国妇女儿童被拐卖现象未得到根治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光打击人贩子,属于治标不治本。”周建元建议,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中,收买者“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2008年03月13日
责任编辑: 温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