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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欲晞等建议:制定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浏览字号:     日期: 2008-03-1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福建代表团代表李欲晞等日前向大会提交建议:制定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建议指出,全国各地在城乡拆迁过程中,引发了不少矛盾,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冒公共利益之名,行牟取商业利益之实;二是不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拆迁;三是拆迁补偿不合理。

  建议认为,目前我国有关房屋拆迁的法规是国务院于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行政法规不论是立法价值取向、规范设计还是调整方式,都存在着先天性的失误和缺憾,导致在实施过程中问题不少。而且依据《立法法》有关规定,该条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8月30日,根据《物权法》修订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应依此授权,尽快制定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议认为,新条例应包括以下内容:房屋拆迁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即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拆迁;房屋拆迁必须以补偿为前提,即补偿是合法拆迁的必要条件;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即非依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的拆迁是违法拆迁,不产生相应法律效力,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拆迁的补偿应当合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作为拆迁人申领拆迁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之一,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应作为申请资料。

  此外,对是否应对“拆迁行为”作出明确定义;拆迁中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制拆迁权是否应当由法院统一行使;是否应当先安置补偿,然后再进行拆迁等等问题,建议在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都应梳理并作出规定。(记者 黄世宏)

  来源: 福建日报 2008-03-12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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