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日报讯(特派记者王付友)在京出席全国人代会的省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代表建议,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
张金锁代表说,暂缓起诉不会放纵犯罪,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补偿了受害人损失,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金锁代表说, 从司法实践看,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具有积极现实意义,是完全必要的:一是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改善法治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暂缓起诉可以在公诉环节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矛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执法公正。轻微犯罪在产生原因、社会危害性、发生领域、表现形式等方面与严重刑事犯罪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三是有利于通过恢复性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四是有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五是有利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张金锁代表说,从可行性角度看, 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是有法可循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为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精神依据。
来源: 吉林日报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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