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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夏代表:金融债权打包转让亟待规范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浏览字号:     日期: 2008-03-0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重庆日报讯 (记者张雪峰) 一批价值上千万元的金融债权,打包转让时仅卖20余万元,其中一笔转手就卖了数百万元,购买债权者“一案暴富”。昨日,针对金融债权打包转让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一中院执行局局长汪夏呼吁,尽快加以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999年,为化解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国家设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任务是从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2002年以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尽快处置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理。近年来,打包转让已成为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主要方式。

  “由于监督、指导及规范管理不够,涉及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政策和法律滞后,诸多国有资产流失,”汪夏说。身为执行法官,汪夏足迹遍及全国。她发现,金融债权打包转让在不少法院都有多起案例,明显反映出国有资产流失。

  汪夏认为,目前,金融债权打包处置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将优良资产作为不良债权打包处置,处置价格极低,与资产实际兑现价格差距巨大;二是社会转型时期,国有企业面临的矛盾因不规范的金融打包转让行为而趋于激化。

  她说,尽管受让人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债权,但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却要求按受让原债权的账面金额执行,分文不让。而这些债权往往涉及一些困难的国有企业,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矛盾。

  就此,汪夏建议,在打包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办理,深入调查核实债务人的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估打包债权的价值。有关部门也应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债权打包转让中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以保护国有资产的交易安全。

  同时,当地政府也应参与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引导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公司、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流机制。

  此外,汪夏代表还呼吁,尽快制定和完善不良金融债权打包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来源: 重庆日报 2008-03-08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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