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3年6月2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谢经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有关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专家和法院系统对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上海、浙江等地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5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为适应商标领域的新情况新要求,从简化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方面,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据此,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二、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二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三是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组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建议进一步对商标代理活动予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二是规定商标代理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明确商标代理组织不得自行申请注册商标牟利。四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四、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实践中审查时间较长,致使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明确审查时限。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即: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九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六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适当延长。此外,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作了相应规定。
五、为了增强商标法的可操作性,根据有关方面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增加两项规定:第一,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对异议审查期间不具有追溯力。第二,转让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产生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二是对在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如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对商品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规范等,不再重复规定。
六、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为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应当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销毁的对象由“专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修改为“主要”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二是将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额由“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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