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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来源:   浏览字号: 2013年04月16日 11: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上午对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与修正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的规定保持衔接协调,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对农业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第二条对现行农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在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主体中删去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保留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科技人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这一规定涵盖不全,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主体还应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应增加这方面内容;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应在技术服务的形式中增加“技术咨询”。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农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同时,对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作相应修改。

    此外,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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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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