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三方),为了明确和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根据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和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关于自佐尔库里湖西岸至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段国界走向的条约》,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以下简称三国国界交界点)位于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5518.5米高地上。该点位于中国境内5484米高地北偏西北方向1.89千米,塔吉克斯坦境内4951米高地南偏西南方向5.66千米,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5365米高地东偏东南方向3.14千米处。三国国界交界点在1942年坐标系中的直角坐标:x=4122548.63米,y=13490270.43米,高程H=5518.5米;地理坐标:北纬37°14′02.1″,东经74°53′25.3″。
上述数据在三方确认的比例尺为1∶50000的地图上量取。该图采用1942年坐标系,波罗的海高程系,在上述地图上三国国界交界点用红色圆圈表示。该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关于自佐尔库里湖西岸至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段国界走向的条约》的附图采用1932年坐标系,波罗的海高程系。三国国界交界点在1932年坐标系中的直角坐标:x=4121666.8米,y=13490545.6米,高程H=5518.5米;地理坐标:北纬37°13′49.18″,东经74°53′36.42″。
上述两种地图上标注的三国国界交界点在实地为同一位置。
第 二 条
缔约三方同意,条件允许时在实地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位置并竖立界标。具体作业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 三 条
缔约三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二○一二年六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塔文、达里文、俄文和英文写成。上述五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杨洁篪(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哈·扎里菲(签字)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 扎尔迈·拉苏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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