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自2008年12月28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009年1月12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47511条。现将12月28日至1月12日提出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
一、总的意见
“非常高兴看到又一部保障民生的法律的出台,这是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促进了社会公平、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立”江苏魏民留言。
有些认为,社会保险法草案是一项民心工程,纵观整个草案,可谓亮点纷呈,特别是养老保险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顺乎民心、尊重民意,期盼能早日实现。
有些认为,社会保险是公民生活的基本保障,解决了公民的后顾之忧,是为每个公民提供的福祉,是衡量一国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准之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制定社会保险法是一件大好事。
有的认为,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险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有点晚,在历经近二十年的试点和探索后,国家早就应该通过法律来确立、发展、促进、完善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意识、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是对以往社会保险领域中不合理现象的一次集中清理,希望立法机关能在听取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各项制度能做出合理规定,尽快出台。
有的提出,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是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年轻一代最为关心的事情,希望社会保险法早日施行。
有些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对于千千万万离家在外打工人员来说是福音、喜讯,特别是社会保险关系能够跨地区转移接续、劳动者和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等规定非常好,温暖人心。
有的认为,一部完善的全民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险法对于消除城乡二元制结构差别,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稳定,增强国家凝聚力大有益处。制定一部关系全民的养老及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应该是全面的,宁可全国范围内大讨论,宁可晚出台两年,也要把它搞得符合全国绝大多数工人、农民、自由职业者的意愿。
二、关于扩大覆盖范围
辽宁王大鹏:“我是一名大学生,2005年得了尿毒症,在社会好心人的帮助下,成功做了肾移植手术。现在大学生没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全部由家庭承担,每个月要花费6000--7000元,家里已经花了50万元,现在是负债累累。幸运的是,政府一直给予我帮助。建议基本医疗保险应该覆盖大学生,关注农村大学生这部分弱势群体。”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法应当为全社会立法,不是为一部分人立法,只要是中国公民,都应该纳入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
有的认为,今年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最佳时机,因为经济危机一方面急切要求我们保障基本民生,尤其是保障底层百姓不受冻馁之灾;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助于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国家应当实行全民强制社会保险,覆盖农民及自由职业者,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无论是否是公务员,不管从事何种职业,必须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有的提出,现在城市里很多下岗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无业人员,这些人没有参加保险或不愿参加保险,到退休年龄时将无法享受到国家的社保政策。为保证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建议将这一部分人员尽量强制纳入社会保险制度。
有的反映,有的地方规定个体工商户所雇的雇工,只能有本地户口的才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外地雇工不得参加。
有的反映,有的地方曾在2008年对以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解决了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但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私营诊所医生、民办幼儿园教师等排除在外,建议将这部分人也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作为过渡性措施,允许符合10年以上工作时间、城镇户口者、本人自愿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有的认为,应当将公务员纳入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执行相同的社会保险制度,而不是单独立法。
有的提出,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缺乏保障,一旦生病就只能由家庭负担医疗费,很多地方都没有将大学生纳入“一老一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建议明确纳入。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建议将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的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有的提出,在我国一些基层行政机关中,由于编制不足,经常聘请一些临时工,这些人员是社会保险的覆盖死角,建议社会保险法应当强制行政机关临时工必须参加保险,并规定相应处罚措施。
有的反映,现在士官转业的,只有干到12年的才能将服役期视为缴费年限,而初级士官只服役了8年,转业时就没有任何社会保险。有的认为,服兵役是为国家提供服务,国家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建议将服役期视为缴费期,否则以后可能会产生征兵难、不安心服役等问题。
有的提出,国家大力提倡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一些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留学或工作时已经加入了当地国籍,不再属于中国公民,建议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从“公民”扩大到“居民”,将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后顾之忧。有的认为,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8月开始实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权制度,社会保险法应当将获准在我国永久居住的外国人纳入覆盖范围。
有人反映,有的地方规定,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下及50周岁的均可在社区内进行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由于本人已经是54岁了,超过了补缴年龄,搭不上养老保险的末班车。部分已经年老的人养老问题怎么解决,社会保险法有没有考虑如何保障这些人的养老。
三、关于制度应当公平,消除歧视
“现阶段分人群设计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险广覆盖的不二选择,虽然不能一下子做到制度统一,但建议在设计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时,做到相对公平,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区的不同,社会保险待遇差距过大”,广东何建良留言。
有的建议,取消企业与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区别,变双轨制为单轨制,无论在企业还是在事业单位工作,退休后享受一样的待遇,不应向事业单位倾斜。
有的认为,目前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医疗待遇长期与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的差距较大,这很不公平。
有的认为,农民社会保险应该纳入国家社会保险体系中,广大的农民,他们就像牛一样,默默地承载着养育整个民族的辛劳,但现在他们的社保能否得到还在讨论之中。建议尽量缩小农民与城镇居民、职工在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差距。
有的认为,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应当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险。有些地方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别规定,在相同地方从事同样工作,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远低于城镇职工,这使得企业为农民工的缴费大大降低,建议取消把农民工养老保险单立制度的规定,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
有的提出,有些地方规定没有本地户口的大学本科以下学历的、有本地户口大学本科以下学历的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剥夺了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权利。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商业保险,退休后一次结清养老待遇、不享受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差距很大。
很多地方规定领取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必须有本地户口。
有的提出,现在有的地方社保部门承认城镇户口的退伍、复员军人在部队工作期间视为缴费年限,但不承认农村户口回到农村的退伍、复员军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就人为的造成了身份歧视,建议社会保险法消除这种歧视。
有的反映,在有的地方,外地农民工参加的社会保险,与本地农民工参加的不一样,社会保险法能否消除这种歧视。
有的认为,现在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都与本地社会平均工资有关,这不合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低的地区,退休金就少,社会平均工资高的地区,退休金就多,辽宁和北京的退休金差2倍左右。
四、关于授权性条款太多,建议作进一步具体规定
湖南谭忠孝:“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过于简单,授权性条款过多,可操作性不强,基本上是一次打包授权政府规定,这是需要反思的。社会保险法关系重大,涉及到全体中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全过程,应当规定具体一点,为早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有的建议,社会保险法应当具有操作性,尽量规定具体、详细,应当同时出台五险的实施细则,对已有的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修改。
有的提出,法律的要旨是明确权利义务,草案有关参保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应含糊,授权条款不应太多,应当把保险义务和保险待遇写清楚,防止地方、部门利益影响制度的合理化。各地费率不一致,使得地区间社会保险费负担不平衡,也阻碍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最低缴费年限应当明确、合理且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调整。目前养老金计算办法复杂,不易被广大职工群众所理解。建议明确规定费率、费率调整机制、最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待遇计算标准,并加大宣传,让广大职工易看易懂、心中有数,清楚自己该缴多少费,享受什么保险待遇。
有的认为,作为一部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性法律,应当明确各项社会保险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原则,如社会保险制度是全国统一还是由各省分别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由哪一级政府来管理等,为以后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供指引和基本规范。
五、关于政府责任
江西lawman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了政府责任,但仍然是一种概括性责任,而不是一种具体、明确的责任。政府的补助既缺乏明确的计算基准,也缺乏明确的责任条款。建议对政府责任作进一步规定,如每年政府补贴法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
有的提出,应当明确政府责任,政府征收的税收必须收之于民、用之于民,为社会保险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税收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来明确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有的认为,实践中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缺位,建议规定各级财政应将财政收入20%补助社会保险基金,同时明确国有企业职工视同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
有些建议,应当对低收入者、下岗失业职工、残疾职工、工伤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财政补助。
六、关于取消收费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时不应收取滞纳金。现在有的地方收滞纳金,有的地方不收,建议社会保险法增加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明确不得收取滞纳金”,辽宁李阳说。
有的反映,本人从1999年单位破产起,至今没有缴纳过养老金,本想自己把所欠缴的补齐,但是滞纳金比要补齐的养老保险费还要高,最后只好放弃。
有的建议,应当明确职工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任何单位不得收取手续费。对下岗职工收取每年120元的档案保管费极不合理,有的下岗职工60岁退休时,为了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还得拿出一万多元交档案费。
有的认为,应当明确退休金异地领取不收手续费。
七、关于缴费偏高
湖南彭雪太留言,目前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工资收入低于各地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要“以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这很不合理。不少的农民工、刚开始工作的劳动者、再就业人员,都只能获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根本达不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收入也是高低不同,有些从业人员也达不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建议社会保险法调整个人缴费基数的最低值,将现在的“以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修改为“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有的认为,近年来各地社会保险费增幅偏快,从每月400元涨到600元,有的地方甚至到了700元,职工和企业的负担很重,一些收入较低者缴费后工资已所剩无几,影响了正常生活。低收入者、失业人员缴费负担偏重的原因主要是缴费基数核定不合理。很多地方规定,工资收入低于各地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各地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而当地平均工资的统计和计算不透明,普遍偏高。建议缴费基数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为准,与当地平均工资脱钩,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增涨必须慎重,须经法定程序,接受各方监督,不能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家说了算。
有人算了一笔账,某县2008年12月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30元,某职工月工资为530元,按照当地规定,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60%计算,即每月按1078.25元(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1525元÷12×60%)计算,职工个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86.26元,医疗保险费21.57元,应按1%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10.78元,合计为118.61元,实际领取工资为411.39元,已经低于失业后应领取的救济金450元。拿最低工资就业还不如失业了领取救济金收入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有的认为,一些社会低收入者每月一千元,还要缴纳三四百元社会保险费,根本缴不起。很多下岗职工生活都有困难,无力缴纳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一些自由从业者无力承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建议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时,给予减免或者减少。
有的建议,缴费多少是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而现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对此规定的不明确,建议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的缴纳基数、费率,同时加大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力度,让所有参保人都清楚企业和自己应该缴纳什么险种,缴纳多少。
有的认为,好多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来自低成本,现在社会保险费率太高,小企业缴不起,建议降低费率,降低社会保险制度的门槛。
有的建议,应当借鉴个税的做法,建立国家统一的缴费费率标准,标准分若干档次,鼓励多缴,多缴多得,按照所教档次计发养老金。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国家财政给予相应补助。
八、关于最低缴费年限不合理
广东王泽孝:“社会保险法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第一,没有规定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现在是15年,今后会不会改变?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第二,退休年龄没有明确,前段时间网上说有人大代表、劳资专家提出要延长退休年龄,如果现在不明确下来,参保人心里没有底,随时担心国家调整退休年龄,使自己没有了保障;第三,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应该明确;第四,当地平均工资的统计计算要公平合理,比如本人所在的广东顺德,2008年公布的平均工资为2240元/月,但据本人所知,私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根本就没有这么高。”
有的认为,养老保险要做到广覆盖,同时却设定最低缴费年限将已经纳入的职工再排除出去,这让人费解,前后不统一,建议取消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确立“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待遇计算原则。
有的反映,有些地方滥用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不管是否失业,都要求必须是15年连续缴费,一旦中断之前缴费年限作废。这使得很多下岗失业人员处于两难,要么放弃已有的缴费年限,要么在丧失收入来源的同时,承担原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以及个人缴费之和。
有的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1996年才开始实施,一些年龄较大者,如1949年出生的男性,在到达60周岁退休年龄时,客观上达不到15年,就不得不退保了。
有的提出,很多40、50人员以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从现在开始缴,到退休时也不够15年的缴费年限,建议降低最低缴费年限,让社会保险的阳光也能照到这部分人身上。
有的认为,最低缴费年限关系到参保人的重大权益,也是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最低缴费年限应当相对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便改变,社会保险法应当明确规定最低缴费年限,而不是授权给国务院规定。
有的认为,现行政策中规定的15年最低缴费年限容易引起不同理解,有的理解为只要缴满15年后就可以不缴,有的理解为缴满15年时只要没有到达退休年龄还应当继续缴纳,在实践中大家认识不一,建议社会保险法予以明确规定。
九、关于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
上海李华认为,“非常赞成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们千千万万离家在外打工人员的福音。我们是远离户口所在地打工的人群,现在单位福利好也帮助我们缴纳各种保险。按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和规定,我们只有在退休后转到户口所在地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打工地又规定,个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能转个人缴纳的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就进入当地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如按上海市最低标准,个人每月缴费191元,单位每月缴费642元,要是退休回户口所在地,只有个人缴费191元的部分才能转,单位的大头转不了。我们缴了这么多,到最后退休了还是什么都不能享受,就是白交,期待社会保险法尽快实施,早日妥善解决这个极其不合理的问题。”
湖南zzpp603:“草案没有明确提到退休后户口转移到异地的看病报销问题。医疗保险的现行政策规定,异地就医后还要回到原地报销。对那些疾病缠身的老人而言,每年为了报销医药费而千里迢迢奔走于两地。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要低很多。实践中很多老人尽管子女不在身边,但为了看病不敢转户口到子女处,子女身在异地不能敬孝心照料。这种不合理现象使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建议对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作出明确规定,尽快实施,让与子女异地分居的老人们尽快享受到天伦之乐。”
有的提出,希望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规定能够尽快执行,这是许多打工者盼望已久的事,同时希望国家能有明确的规定来让各地方依法办事。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之前对社会保险有较多限制,尤其是劳动者跨地区就业不允许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参保积极性,现在社会保险法一举打破了这一限制,是符合广大劳动者的意愿的,坚决拥护。
有的提出,农民工参保本来是政府好政策,但至今并不真正惠及农民工,因为各种原因,很少有人在一个地方连续工作十五年。走时不得不退保。在农民工退保,地方政府成了最大赢家。举个例子,深圳富士康迁至山东烟台,几万人跟着企业搬去,因为社保不能跨省转移,全部退保,到山东重新办理。
有的反映,毕业后分配到一家国营企业,工作了一年,缴了一年的养老保险费。随后应聘到一家公司打工,干了7年,公司没有为办理社会保险,但自己作为灵活就业人员交纳了社保。之后跳槽到省外一家公司打工,公司为我交了4年养老保险。后来,公司搬迁到了另外一个省,养老保险费一直缴到现在。前前后后共三省四段养老保险关系,缴费的情形不完全一样,交费的标准都不相同,这种情况怎样转移接续,能否享受全部的养老保险待遇。
有的认为,有关基本养老关系异地转移接续除了农民工比较突出外,原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跨地区就业的也很突出。这部分人大多是知识分子、国家干部,他们遇到的问题不仅仅是基本养老关系随本人转移的问题,还有一个视同缴费年限因为跨了地区而不被承认的问题。这些人为国家工作了几十年,因为转制其连续工龄被人为割断,而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这是极不合理的。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
有的反映,原来在国有企业中工作,后来跳槽到私营企业中,在办理社会关系转移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认原国有企业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建议社会保险法对视同缴费做出更明确规定。
有的提出,由于不能转移接续,目前很多人不得不缴两份养老保险,户口所在地缴一份,工作地缴一份,主要担心到了年老时两地的养老保险都没有着落。建议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可同时在两地缴纳,计算待遇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有的提出,公司派驻到外地的办事处或者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较为突出,如某人是北京企业在昆明办事处的员工,户籍地在昆明,办事处在昆明办理的营业执照,但税收手续全部在北京,在昆明没有税务登记证,因此在昆明根本不能办理社保登记,也就无法在昆明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能到北京缴,但缴了后如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无奈之下,只好以自由职业者的名义在昆明参保,只能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且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就只能自己承担。建议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跨地区用工”的社会保险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反映,根据现有政策,支边青年子女可以回上海落户,因此从新疆退休后就返回上海与儿子住在一起。回沪几年医疗保险基本上起不到作用,看病费用要自已垫付,一年报销一次,报销手续复杂,因为是异地就医报销比例还低。现在不敢看病,小病硬扛,大病买点药。虽说有医疗保险,但形同虚设。
有的提出,之前没有看到过有关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草案中有关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过于简单,可解释的空间太大,操作性不强,到了实践中难免又会“好经念歪”,建议把好事做到底,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不要给各地社保部门留有过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建议社会保险法作出既明确,易理解,又好操作的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最好是缴费记录自动合并累计,就像从不同地方往一个银行存折上存钱一样。缴费记录都能在以身份证号为唯一编号的个人权益记录中体现,个人权益记录全国联网,这样也省了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了。
有的建议,不管是否取得退休地户籍,转入前在原籍地缴纳的年限,退休地予以承认。在参保人按照退休地的生活水平,补足转入年限的缴费差额后,享受退休地的养老保险待遇。
有的认为,草案中“跨地区”的概念应该明确,究竟是跨地级市,还是跨省,跨港澳台,只规定跨地区有点笼统,容易让人理解为跨省。
十、关于养老保险待遇
安徽张学道:“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多少,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是广大职工群众决定是否参保的重要因素。从目前县一级情况看,养老金待遇偏低,一般在700元左右,而且计算方法复杂,不易被广大职工群众所掌握,往往社会经办机构核定过退休金了,参保人还是不认可,还要到上级有关部门询问、核算,带来了很多麻烦。建议在社会保险法立法时,必须明确退休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标准,如个人账户养老金多少、统筹养老金多少,同时简化计算办法,让广大职工群众易看易懂,心中有数。”
有的认为,养老保险缴费太高,而养老金相对较低。我单位一工作40年的退休职工去年办理退休,在职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达500多元,可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每月只有1030元。他的退休工资有2300多元,单位还要承担每月1300元。
有的提出,领取养老金标准不应和职务、职称挂钩。在职的时候,已经领取了职务、职称相对应的工资,退休了怎么还要享受职务、职称的工资,这对老百姓不公平。
有的建议,增加待遇支付一章,将各项保险有关的长期待遇,一次性待遇,临时性待遇,待遇调整机制,开支渠道作统一规定。这样更具有操作性,方便参保人了解情况,也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到基金的收支平衡。
十一、关于退休年龄
江西吴岚:“很着急,主要是怕推迟领取养老金。”
有的认为,退休年龄关系到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之前有的人大代表、劳资专家建议延长退休年龄,如果社会保险法不明确规定下来,参保人心里没有底,随时担心那天国家调整了退休年龄,而使自己没有了保障。
有的反映,个别地区规定社会保险缴费须缴到65岁,退休金要到65岁以后才能领到,坚决反对延长退休年龄。
有的反映,有些地方规定,在职员工退休必须由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但很多小型公司没有专职人员来做这个事,就是有专职人员,由于人员流动大,在交接时也容易出问题,一旦员工离开公司,公司就根本不管办理退休手续,建议规定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自己办理退休手续。
有的反映,现在退休一律按照招工表的记载为准,但由于在以前填写招工表时填错而涂改、年龄填错等,使得很多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法按时退休,有的甚至拖后了10年之久。建议劳动部门应该联合公安局户籍科、原单位(破产企业由分管单位)及相关部门一起解决这类问题。
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一大批务工人员无人事档案,而有些社保机构明确规定,退休时要提供个人“人事档案”才能办退休,没档案就办不了退休,建议社会保险法明确取消“人事档案”规定享受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准。
有的认为,退休年龄问题上应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有的认为,现在有些地方关于参保人的退休年龄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国营和集体单位女性退休年龄为50岁,而以自由职业者名义个人参保的则为55岁。
十二、关于医疗保险
北京雷海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9年以来,已经累计结余资金超过2400亿元,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结余额达到1600亿元,导致参保人群的受益水平大大受到影响,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沉重。这是制约社会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社保部门如果不解决,人大立法如果不解决,任凭这一现象发展下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再大,也只能是经办机构的权力越大,社保部门的权威最大,而不是人民群众受益最大。这样的保险制度就失去了发展的群众基础,不可能长久,不可能担负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不可能解决病有所医的社会目标。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仅是发展问题,更是规制问题,监管问题,如何构建科学规范的治理结构问题,如何体现参保人群的利益问题。”
有的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感冒、发烧等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应当只管大病,不管小病。
有的认为,目前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普遍较低,门诊费用报销起点太高,报销比例太低,封顶线为 2万元太低,建议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的认为,医疗保险应该提高大病统筹的报销比例,小病一般家庭都能够负担,而大病花费很大,一般家庭无力负担,需要社会共济。
有的认为,现在医疗保险报销,门槛高、手续复杂,已经成为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一个障碍。建议社会保险法对医药费报销制度进行改革,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同时,应当在媒体上多作宣传,告诉老百姓怎样快捷报销,让老百姓感觉到政府不仅是积极让大家缴纳保险费,更在积极为大家解决医疗报销的困难。
有的认为,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不科学,因为医疗保险有其特殊性及内在规律,医疗保险中支付很复杂,面对的专业性很强的医疗机构,同时也要考虑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衔接。建议社会保险法不规定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授权国务院制定,为医疗保险的发展留有余地。
有的认为,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现在医院小病花大钱的现象很多,医院不控制好,医保的作用会打折扣。
有的提出,目前有部分中央企业的医疗保险还是企业系统内自筹自支,没有纳入省级统筹,如中铁十六局集团的医疗保险没有和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接轨。这部分中央企业的职工一旦调离原单位,医疗保险不能随本人转移,实际上就必须重新参加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议社会保险法能对这类企业的医疗保险制度和调离人员的缴费年限问题有明确规定。
十三、关于征收机构应当统一
西藏李静说,“征收机构应明确,以法律的形式确定。”
有的认为,现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乱七八糟,不同地方有地税征收、有社保征收的。同一个地方也有地税征收、社保征收的。让人无所适从,法律层面应该规定清楚社会保险费到底是由哪个部门征收。
有的建议,五项社会保险应当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收缴,不应由地税和社保共同收缴。有的则主张,社会保险费征收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由税务机关征收,由社保机构负责支出。
有的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该合二为一。理由是:两项工作统一由一个部门完成,可以减少人员编制、经费、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了人、财、物的浪费,有利于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保险费的征收。从吉林省的实践看,吉林省1998年保险费曾经在其他部门征收,但是效果不理想,大大地降低收缴率,影响了待遇的发放。同时,增加了数据传递环节,存在发生数据不实及丢失等风险。草案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便于操作,不应推卸责任。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税务部门核定和征收。税务部门的征收架构比较完善,人员从事征收和检查全部可以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情况,能够真实计算社保费的计费基数,可以提高社保费的收入。税务部门征收入国库可以确保社保费资金安全。同时,征收、管理、使用可以互相监督。
有的反映,全国很多城市的建设部门一直在按工程造价收取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国有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及职工的工伤保险。事实上建筑企业大都已改制,以农民工为主,普遍没有离退休职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不是被挪用,就是闲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部分费用一直由建设部门收取,但是费用的管理、使用一直不明确。这项社会保险费用不是按人头收,而是按工程造价的3%来收的,最近几年,各地建筑规模很大,积累了庞大的资金,资金闲置,易造成腐败。希望以社会保险法立法为契机,能够将这部分费用吸收到社会保险基金中,使之发挥作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十四、关于提高统筹层次
“对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第一,社会保险法必须改革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明确基础养老金与对统筹账户贡献成正比。第二,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是部分积累制还是完全积累制。第三,如果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采取部分积累制,建议将他们的养老保险优先实现全国统筹。实现了全国统筹, 每个人都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就不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全国联网,各地都可以查询和领取养老金。第四,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就业模式完全相同,根据同工同酬和企业公平竞争原则,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实行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海卢驰文提出。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只有做到了全国统筹,社会保险关系才能顺利做到异地转移接续,如果统筹层次还是不高,在这种割据的情况下,有太多的地方利益在里面,即使规定异地转移接续执行起来阻力也将非常大。
有的认为,目前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各地是五花八门,很多都只是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不能保证待遇支付,也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利益,阻碍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同时,也使得费率、缴费基数各地极不统一,造成保险待遇地区差异大的弊端。因此,建议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非常赞同有关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
有的认为医疗保险也要提高统筹层次,以提高保障水平,方便职工就医看病等。
有些希望尽快实行全国统筹,为防止全国统筹方案迟迟不出台,建议制定全国统筹时间表。
有的提出,全国统筹难免要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责任,建议深入研究、精心设计,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
有的认为,草案应当增加规定养老保险费减免条件,明确各级政府不得任意作出减免养老保险费的地方政策。原因是:实行省级统筹,特别是全国统筹后,有的地方可能会产生依靠其他地方和上级统筹,自己不想征收的情况。对此如不未雨绸缪,可能会出现大锅饭现象。
十五、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全国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设置、名称都不尽相同,以重庆为例,各区县经办机构五花八门,有些区县是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合并为一个机构,有些区县医疗工伤生育为一个机构,有一些养老跟医疗保险又是一个机构。企业和群众办事往往要去三四个地方才能办理完五险业务,申报同一信息要一个险种填报一种表格;同时,各地区机构名称也不尽相同,花样百出,让办事群众摸不着头脑。建议: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地点、业务申报和管理手段统一,方便参保人”,重庆一个署名为堂堂正正做人的人留言。
有的认为,各类型基本社会保险虽然缴费各有各的比例,但缴费基数却都是职工的工资收入,完全不需要几套人马几块牌子征缴各项保险费,完全可以整合为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非不可以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并非就必然会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关键在制度设计,在管理措施的落实。各类型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完全可以按照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之和一次征缴,既减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也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一个人能办的事为什么要分成几个人办,一个机构能办的事为什么要分成几个机构办,一次能办的事为什么要分成几次办。
有的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全国统一,省以下社保机构应当实行垂直管理,不应交给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一级政府管理。只有理顺管理体制,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提高其调剂和保障功能。
有的认为,目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极不统一,什么“处”、“公司”、“中心”、“局”等,不但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搞不懂,也不利于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建议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有的反映,他是一名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所在地五项社会保险中唯独失业保险设在社会保险管理所外,在经办过程中,五项社会保险存在参保管理不统一,缴费基数不一致,参保单位在五险经办过程中上报工资总额不一致,经办机构之间就同一个参保人没有做到工资、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共享。
有的提出,草案没有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进行定位。有的地方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已经定性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却没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希望社会保险法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名,使经办机构回到国家行政序列。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除了个人缴费外,还有用人单位为职工所缴纳的部分,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公务员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铺底资金等,这些内容也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记录,建议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作出调整,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每一项缴费和每一笔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根据个人要求,将个人权益详单免费寄送本人。”
十六、关于简化社保工作程序,方便参保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简化社保办事手续,提倡网上服务,提高社保部门的办事效率,方便参保人”,浙江赵光说。
有的建议,国家应当建立社会保险账户网络查询系统,充分利用高科技的信息系统,更好地提高查询服务,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查询,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保险账户网络查询系统仅提供个人数据查询,不提供提现服务,具有安全、方便、快捷、全面等特点。
有的提出,现在很多退休老人随儿女到外地居住,而各地社保机构为了防止老人亡故家属冒领退休金,要求退休人员每年到社保中心报到,这给分散在各地的老人带来很大的不便。建议全国的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协作,实行异地证实制度,取消报到做法,减轻退休人员的负担。
有的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公地点、业务申报。企业和群众在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时,只要填报一个表格,在一个窗口统一申报,后台数据统一处理,各险种经办人员依照各自的业务范围进行相关数据处理和业务办理,实现一个平台、各险种分类管理的目标。
十七、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
云南钟汝伦,“希望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因为还有好多企业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有的提出,社会保险法要落到实处首先要促使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实践中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偏远地区的企业,不参保、部分职工参保、不足额参保的情形还不少见,建议在鼓励劳动者维权的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具有快速、便捷等特点。
有的认为,劳动、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网系统,共享用人单位上报的各种数据,防止用人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费,如有的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报告有20人的工资及5万的盈利,却向劳动部门报告有3名劳动者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向银行报200万的盈利以便申请贷款。
有的认为,应当增加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目前我国有些地区,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不惜牺牲劳动者的利益,地方劳动监管部门受地方政府影响,不敢作为,常体现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监管部门不闻不问,造成社保资金流失。
有的反映,有的地方社会保险工作很不规范,有些企业与劳动局比较熟、有关系的,就可以少缴社会保险费。有的人已经四五十岁了,也没有参加过工作,因为与劳动局有关,就可以补缴二万至三万元,过几年就可以领上养老保险金了。建议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防止社会保险制度成为主管部门谋取私利的工具,少数人的提款机。
有的认为,应该增加职工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条款,职工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是最有效的。如果只依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那么工作量将是巨大的,而且成效甚微。
有的认为,草案目前法律责任的设计方式,仅仅是采取行政手段介入并处以处罚为主导的方式。这一模式在劳动法中已经被证明是不可行的了。建议采取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设计模式,即赋予职工自我维权的权利,给予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并获取受损权益一定比例赔偿的权利。否则,如果权利被侵害情形发生后,即使拖延再长的时间也只给予与损失相当的赔偿是无法起到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作用的。
十八、关于理顺行政监管体制
辽宁郭俊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应当由另外的独立的部门执行,最好是由当地的人大依法进行监督。”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主管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但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不合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而具体行使监管权的也是社会保险主管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因此社会保险主管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管理者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一个极大的制度隐患。建议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规格较高、代表三方利益的监管机构。
有的认为,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作为独立单位,与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的脱离隶属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履行监督职能,否则必然会出现问题。
有的认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不能以行政监督为主,应当以社会监督为主,做到真正的向社会公开。
有的认为,参与社保基金的管理除社保经办机构外,还有财政、税务、卫生、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目前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需要监督的环节多、各环节监督和被监督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建议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流程,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明确监督主体、被监督对象以及监督内容。
十九、关于不同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
“我从1994年开始以外地户口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2005年转为厦门市居民户口后以厦门市户口参加社会保险,前后缴费标准不一样,厦门市规定依外地户口缴纳社会保险是不能累计缴费年限的,那我之前十年的缴费就作废了。建议社会保险法对这种情形作出规定,不同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可以衔接,在同一地点先后依不同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福建黄敏建议。
有的提出,有些农民工在农村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纳了保险费,到了城市后,用人单位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是否要同时参加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能否自己选择,如果都参加了,怎么衔接和享受待遇。
我原来参加的是农民工社会保险,现在老家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了,劳动局说要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就必须把以前参加的农民工社会保险退掉,这么说我前几年缴的社会保险费就白缴了。
有的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劳动者,之后到企业工作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记录能否合并到一个账户,缴费年限能否累计。
有的认为,草案缺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者相互转换时,缴费年限的互认规定,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就业后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失业后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能否累计计算,还是各算各的。
有的建议,应当建立职业转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本人在企业工作了7年,缴纳了7年左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后转入一所大学做老师。社保部门告知原来缴纳的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费全部作废。现在按照公务员的社会保险方式缴纳。相当于我过去几年缴纳的近两万元的费用就白交了。很不合理。
二十、关于农民社会保险
四川任晓东:“草案中关于农民社会保险的条款太少,且缺乏可操作性,按照草案的规定农民的社会保险仍无法得到保障。”
有的认为,基本养老保险一章通篇讲得都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运行没有提及,建议进行补充。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同样渴望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应当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原则,所有公民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民。
有的建议,社会保险法应当针对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规定,并尽快实施,从农民养老难、收入低等各个方面,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帮助农民早日实现小康。
有的提出,社会保险法不能忽略农民的养老保险,现在城镇下岗职工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但在农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是:无生活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也就是说,有孩子照顾的国家不管,这与城镇居民就有区别,城镇居民首先由政府保障,不考虑由子女照顾,建议国家给予农民最低养老保险。
有的地方已经自行开展了农民养老保险,但没有国家统一投入和保障标准,各地水平差距很大,建议社会保险法能作出基本规定。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有的建议,农村的个人养老保险应当明确中央和地方补助的部分,减轻农民缴纳的负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