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职责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职责有: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与侨务有关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侨务有关的议案或者法律案。
3、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与侨务有关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参与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4、对其他国家机关负责起草的与侨务有关的法律案,提前了解起草情况,并在该法律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先行组织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5、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与侨务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6、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7、调查研究与侨务有关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开展涉侨工作情况的介绍,提出改进和加强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与侨务有关的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8、委员会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可以按专题成立小组,围绕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调研报告,必要时,将调研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涉侨部门。
9、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与侨务有关的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与侨务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10、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一府两院”承办的与侨务有关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督办。
1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参加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的听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的汇报会议,提出意见。
12、接待、办理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来访、来信。
13、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外事活动。
14、联系全国人大归侨代表和地方人大侨务部门。
15、完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