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询问和质询、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发言摘登:分组审议监督法草案(六)
祝铭山委员说,监督法草案已经成熟,同意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提一个问题:第6章中的质询问题,第36条规定,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第37条规定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如果对第二次答复仍不满意怎么办?没有下文了。这是不是意味着答复只限于两次?若两次答复,还不能获得满意,就此作罢,那不等于质询案白提了吗?从理论上讲,这种程序设计是有缺欠的,程序有始无终。当然,实践中不大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但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
应松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说,第8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我认为写得也比较好。后面基本上是按正当程序要求写的,写的比较周到,撤职案收到以后,还要经过非常详细的调查,调查委员会要掌握充分的证据,我认为这方面很好。但是,过半数通过了以后,还有没有可能再给一次复核的机会。因为所有按照正常程序的要求,对对方作出一个不利的决定,不但要充分说明理由,听取他的意见。作出决定以后,还应该再复核一次,对本人来说比较公平。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可行。
伍增荣委员说,第8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以上的是不是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为法律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题目是这样的,但是撤职案只指地方,我不理解。这条后面讲了这么多的职务,我看说副职就可以了,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副职。另外,“个别”的限制词不灵活,两个以上、三个以上就不能撤了,不要用这样的限制词,改成“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副职”就可以了。请再斟酌。后面的写法是可以的。
应松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说,第8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我认为写得也比较好。后面基本上是按正当程序要求写的,写的比较周到,撤职案收到以后,还要经过非常详细的调查,调查委员会要掌握充分的证据,我认为这方面很好。但是,过半数通过了以后,还有没有可能再给一次复核的机会。因为所有按照正常程序的要求,对对方作出一个不利的决定,不但要充分说明理由,听取他的意见。作出决定以后,还应该再复核一次,对本人来说比较公平。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可行。
伍增荣委员说,第8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以上的是不是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为法律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题目是这样的,但是撤职案只指地方,我不理解。这条后面讲了这么多的职务,我看说副职就可以了,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副职。另外,“个别”的限制词不灵活,两个以上、三个以上就不能撤了,不要用这样的限制词,改成“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副职”就可以了。请再斟酌。后面的写法是可以的。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