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副主任冯淑萍谈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8月23日至28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订主要是围绕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强化税收征管等内容。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就这次修改的相关内容接受了本网专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状况是怎样的,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冯淑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颁布的,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较快。199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72.7亿元,2004年达到1737.1亿元,2002年到2004年平均增长幅度为19.84%,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达到6.8%。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全面修改的条件还不成熟,本次修订的重点是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导致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偏重;二是必须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的范围偏小,影响了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力度。
问: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依据是什么,本次修订提高的幅度有多大?
冯淑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10多年来,我国职工工资收入和职工消费支出均有较大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800元以上为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7%。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减除费用标准。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呼声很高,人大代表对此问题提出很多建议。
谈到提高个人所得税标准的依据时,冯淑萍说,世界各国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通常原则是保证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予以税前扣除,以保障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每月1143元。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适应客观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以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问: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本次修订对此怎样规定的?
冯淑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有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征管。
冯淑萍介绍说,近几年来,各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一直开展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的试点工作,然经验不多。因此,自行申报的范围还需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还有,必须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数额标准需要不断调整。考虑到这一标准如果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因此,《草案》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规定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草案》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个人所得低于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仍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也不会有征管漏洞。
(全国人大信息中心 刘静波) 中国人大网 20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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