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茂东:草案总结了涉外民事工作经验但仍需完善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任茂东委员认为,草案总结了近些年来的一些工作经验和司法解释,但是还存在法律适用的规定不系统、不具体、不严谨等问题。
任茂东委员说,改革开放以来,对于涉外关系法律的各项规定散布在各个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对规范国际民事关系、解决国际民事争议、构建正常的民事秩序、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但是草案还有一些不足或是缺陷。
第一,草案的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不系统。所谓不系统,就是指草案的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仅分散,很难成一体,而且没有系统兼顾,难以对一些共性的问题做出准确的规定。例如中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关系没有很好地规定,是否适用于国际惯例等。
第二,草案有关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不具体。尽管草案有关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已涉及到很多方面,但对许多问题没有加以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比如说,在草案的规定中,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但是没有对民事权利能力人法律关系作出规定。在物权一章,有关不动产的所有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作了规定,但是对动产等问题没有规定。在婚姻家庭一章中有关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继承一章里面,有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但是没有对无继承和遗嘱继承人的适用法律作出规定。只有债权规定没有侵权的规定,等等。
第三,草案规定得不严谨、不周延,容易引起歧义,也容易造成法院产生误判。比如第51条,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即知识产权在他国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护,是由该国法律以及该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所决定的。举例说,当外国的知识产权人在我国提起民事诉讼时,我国的法院判决是否承认它有知识产权,要看其是否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我国公约的签署情况,同时也要看该知识产权人所在国是否加入了这一公约或签署了双边条约。而不是讲权利保护地和来源地。而第51条只讲了,保护产权来源地,这是不准确和不严谨的,容易造成误判。再比如第53条,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这个规定是否合适?适用权利保护地保护法律吗?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许多案件的侵权涉及到很多国家,到底哪个是权利保护地?比如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公约,同时作为该国成员国的美国的产品如果被上传到互联网,为我国用户所下载,美国还是中国是权利保护地?还是美国和中国都有保护的权利?是适用美国的法律还是适用中国的法律?美国曾经出现过版权人成功起诉下载的用户,让后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比比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持反对态度。关于国际公约能否直接用于国内案件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中加以明确。我国的著作权中出现的问题就反映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