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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日图: 煤炭法和建筑法的修改属于一种法律清理性的修改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1年04月21日 15:42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等议案。

乌日图委员审议时说,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这项工作我也参与了,有些情况做一点说明。

第一, 这次对煤炭法和建筑法的修改属于一种法律清理性的修改,不是全面的修改。这几年很多人大代表也分别提出过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有这样的打算,但是这次的修改仅仅是因为煤炭法、建筑法的个别条款和去年刚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有关条款有冲突,而进行的一次清理性的修改。

第二, 目前实施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这次社会保险法通过的工伤保险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工伤保险是属于国家举办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目前我们国家共有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这些都属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项目就很多了,它是根据市场需要而开展的。社会保险法没有出台之前,国家对工伤保险的规范是在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而煤炭法和建筑法是于1996年和1997年颁布的,所以虽然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里已经明确提出了所有的企业都要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因为这个规定属于条例层次,就比不上煤炭法和建筑法的法律层次高。因此,这几年一些企业按照煤炭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在为井下作业的职工和为建筑领域从事有风险作业的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也有一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去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以后,就出现了同一法律层次的法律规定有冲突的问题,所以这个法颁布以后,煤炭法和建筑法有关规定,就应该服从于社会保险法。还有一点,意外伤害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所以它是盈利性的,除了计算成本,还要有盈利。而工伤保险作为国家办的社会保险是不能有盈利的,收取的所有费用,连管理费都不允许提取,要全部用于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还要说明的是,一般来说,商业保险都是自愿参加的,而社会保险都是强制参加的。但也有一个例外,比如说交强险属于商业保险,但目前在我国是强制实施的。

第三, 关于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水平的差距。现在的意外伤害保险都是由各地的商业保险机构组织开展的,全国没有一个共同的标准,商业保险有一个原则,多投多保,少投少保,分了好几个档。总的来讲,工伤保险赔付的标准是高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另外,意外伤害保险都是一次性的,因公死亡或者因公伤残的,一次性就支完了,而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既有一次性的也有长期性的,比如工伤的康复就是属于长期的,而不是一次给完就完事了。这次修改后如果企业在参加了工伤保险以后,仍然有意愿为那些井下的职工,为建筑领域的一些有高风险的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这次法律修改也依然是可以的,但是很明显的,不是必须的。我赞同这次对煤炭法和建筑法的这两个条款做这样的修改。

编 辑: 沈娟
责 编: 杨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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