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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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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方式
  在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历史合力中,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之间的内在互动,是这个“历史合力”的重要表现样态。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世界法治现代化之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精辟阐述了三种不同的推进法治化类型,指出:“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这一重要论述以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的相互关系为分析维度,不仅精辟揭示了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三种不同类型推进方式的主要特点,而且深刻阐释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进方式的显著特点,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为深入探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形态特征及其内在机理指明了方向。
  一般来说,自下而上的法治现代化演进模式,或称之为社会演进型法治现代化,主要是指因社会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治的渐进式法治发展过程。这种自下而上地推进法治现代化的类型,一般以英国、美国、法国等欧美国家为主要代表。大约从13世纪开始,随着《大宪章》(1215年6月)的制颁,英国开始了向近代法治的转变。而美国法律的直接渊源是英国法。“如同美国的语言一样,美国法律的基础来自英国”。在英国、美国、法国等最早走上资本主义现代化道路的国家,其创设和形成现代化法治的过程,尽管充满着许多激荡风云的重大社会变革事件,但却是一个自然演进的渐进变革的社会过程。近代西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分离过程,历史性地推动了社会演进型的法治现代化模式的形成与发展。随着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变及其法权关系系统的历史变革,商业、财产、劳动方式及同业公会等市民社会构成要素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16世纪开启了资本主义“纯粹所有制”发展的时代,这必然要在政治与法律生活领域中反映出来,表现为“权利、平权”。在英国革命、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等近代西方政治革命的推动下,近代西方政治国家也得到了发展。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英国的议会制度逐步确立,《拿破仑法典》确切地阐述了法国大革命的基本原则,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则架构了分权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因之,近代的“政治解放”或政治革命加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进程,进而确立了社会演进型法治现代化模式的运动方向。
  政府推动型法治现代化模式,亦称之为自上而下型法治现代化类型,主要是指因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而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所导致的自上而下的法治成长与进步的过程。这一类型通常以日本、俄罗斯、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在这种法治现代化类型的国家和社会内部,政府作为有组织的国家力量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推动法治领域的变革及其现代化进程。在俄罗斯,彼得大帝试图将现代化与专制政体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愿意全面效仿欧洲文明的强有力的统治集团,从而推动俄国社会走上新道路。“18世纪初的25年,彼得大帝施行了自己规模宏大的改革。其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国家机构可以高效地、有力地保证国家的发展及其外交利益的达到”。如果说18世纪之前的俄罗斯国家构造的法律制度受到蒙古人和拜占庭政治与法律传统的程度不同的外来影响,那么18世纪初叶的彼得大帝改革,则在统一的全国性政府架构与治理的基础上,广泛引进西方技术,仿行近代西欧国家的政府机构与法律体制,建立了西欧式的近代化政府体制与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类似于近代欧洲最早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国家的基本特征。在日本,古代中国政体模式曾经成为日本政体运作的典型范式。随着德川时代的到来,高度集权的王权体制逐渐被幕(府)藩(国)体制所取代,日本经历了“一个高度集权、形式化的封建制度的创立过程”。19世纪中叶,美国迫使日本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亦在很大程度上促发了明治维新运动。1868年明治天皇颁行“宪章誓约”,在恢复皇权的号召下,仿行西方的立宪体制,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明治政府适应社会关系剧烈变动的要求,积极引进和继受欧洲近代市民法的体系和结构,改良传统的法律体系,建立了由民法、商法、刑法等市民社会法典所构成的近代日本市民社会法律体系,使之成为法院进行审判的基本准则,推动了日本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从总体上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法治现代化模式,亦称之为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互动型法治现代化类型,通常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的作用下,政府与社会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彼此互动的格局,进而推动现代化法治的形成与发展。这种类型以中国为典型代表。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互动型的法治现代化模式,既有社会演进型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某些特征,又有政府推动型法治现代化模式的相关属性,二者内在整合,形成有着内在逻辑的独特的混合式的法治现代化类型。
  一方面,从法治现代化的生成机理来看。中国法制变革及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有其固有的特殊轨迹,它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诚然,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对近代中国社会法制变革的冲击与影响,无疑是引起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但是,这一冲击及其影响是有限的,终究要通过中国社会内部的生活条件的变动而对法律领域产生影响。中华法系有着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具有坚韧的法律结构与深邃的法律价值取向。“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尽管晚清修律变法以后逐渐形成西式的法律结构体系,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但是,“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以中华法系为法律表现形式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着内生的韧性,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而在相当程度上满足当今社会生活急剧变动的社会与法律治理需求,依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因此,必须从中国社会及法律生活领域的内生性演进过程,来探索中国法治变革及其现代化的“剧情主线”。
  应当看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性任务,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向法治社会的历史性转变。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社会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精神,乃是推动法治变革的内生动因。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广泛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推进,社会成员的首创精神和聪明才智有了充分施展的广阔天地,社会主体愈益成为推动法治变革的重要力量,法治社会建设释放出强大的潜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社会内生演进系统因而得以逐步强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作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民群众在法治改革与发展中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展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优势。习近平总书记科学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深刻阐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指出:“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如何把民主价值和理念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转化为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需要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找到正确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进行不懈探索和奋斗,逐步建立起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深刻把握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战略要求,不断健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依托。人民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使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更好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愿望,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从而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为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注入强劲动力。
  另一方面,应当看到,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庞大、民族众多、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超大型东方大国。在这样的国情条件下推进法治现代化,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政府切实履行好推动法治发展的职能作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深刻总结党的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强调“治理好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和人口最多的国家,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因此,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推进法治现代化的全面领导,拥有强有力的国家治理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开辟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至关重要的条件。
  由此可见,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鲜明地体现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有机统一的时代品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进方式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内在互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相互作用的历史产物。对此,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自觉意识。
  四、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基础
  文明社会中法的现象是一定社会价值关系的存在方式,有着自身独特的具体表现形态。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变迁与发展,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亦在经历一个历史性的嬗变过程,从而呈现出历史差异性。法治现代化是文明社会法的现象发展的一场深刻的法治变革运动,蕴涵着深厚的价值内核。从资本主义法治现代化向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类型转变,无疑标志着法治价值基础的革命性转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及其所创设的国家与法律制度,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这场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统治者的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充分肯定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法律革命或“政治解放”的历史性进步基础上,深刻分析近代“政治解放”法权关系形式上的平等性与实际内容之间的内在冲突以及“偶然的个人”与“有个性的个人”之间的尖锐对立,强调资产阶级“法治国”是建立在普遍性的物化了的交换关系体系之上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革命应当推翻那种作为“物的力量的统治”的资产阶级国家制度。“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根本变革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创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使无产者作为“有个性的个人”得以确立和实现,建立“自由人联合体”,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基础,超越资本主义法治现代化,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运动的崭新价值方位。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20世纪初叶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伟大社会革命的历史产物,蕴含着丰厚而独特的价值内涵,凝结着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致力于实现人类解放的崇高人类价值理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认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深厚价值基础,精辟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运动所展现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强调“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无疑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人类价值图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一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走的是暴力掠夺殖民地的道路,是以其他国家落后为代价的现代化。我国现代化强调同世界各国互利共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集中体现了千百年来人类企求和平、实现发展、促进公平、伸张正义、建设民主、保障自由的共同价值愿景,反映了世界法治现代化运动的共同价值关切。不仅如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基本原理,开创性地系统论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理论,悉心总结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创新实践经验,深入分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深厚法治价值基础,从而充分彰显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意蕴。
  (一)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价值基石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党的根基是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人民性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本质属性,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以人民为中心,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区别于西方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因此,坚持人民至上,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立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社会,建立和发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彰显了人民至上的法治价值取向,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以人民至上为根本立场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生动实践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集中体现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显著优势。
  (二)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依归
  从法哲学意义上讲,法的现象的内在价值就在于它是对社会主体的自由与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而社会主体的一定社会自由和权利,总是同一定的社会需要和利益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法权关系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因此,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始终是决定性的因素。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就必须依法确认与保障人民权益,深入推进人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进程,加快健全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法治制度体系,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体现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全过程和各领域。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时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面临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在开辟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团结带领人民为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进行坚韧奋斗,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原则,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有效施行治国理政,“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鲜明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高度重视和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新时代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阐述与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深入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进人权事业的百年奋斗的宝贵经验,从六个方面精辟概括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主要特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的本质特征,确立了在中国式现代化及其法治发展进程中推进人权事业实践的价值指向,构成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要“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人权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根据国情条件和人民愿望来发展人权事业,悉心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在人权领域的具体样态,深刻认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价值意义,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不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从而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奠定坚实的价值基础。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追求
  世界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表明,社会公平正义乃是社会与法治文明进步成长的重要价值指示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立法领域,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坚持立法公平原则,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推动立法高质量发展。在行政执法领域,要坚持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取得突破。在司法领域,要坚持公正司法这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司法机关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切实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随着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推动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新发展阶段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因此,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定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对待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重大战略议程,进一步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把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实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各领域全过程。
  总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开辟和拓展,并非脱离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大道的孤立的法治现象,而是注重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搞全盘移植,不是照抄照搬,坚持从中国具体实际出发,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总结和运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不懈地探索与奋斗,坚定地走适合自己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既体现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共通性准则、又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土壤之中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自主型现代化法治新路,在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独树一帜,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崭新形态。
  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基于对我们这个超大型国家治理和法治国情的深刻把握,深入研究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运动趋势,深刻总结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经验教训,以深邃的理论逻辑力量和创新性的法治发展实践,科学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运动机理,建构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进而充分展现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与中国道路的独特魅力,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法治路径指引,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的法治现代化的道路选择,为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贡献了中国方案,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现代化模式,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 公丕祥 )
  
  ① 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35-136页。
  ② 参见[美]劳伦斯·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周大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5页。
  ③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5页。
  ④ 参见[美]威廉·麦克尼尔:《世界史:从史前到21世纪全球文明的互动》,施诚、赵婧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329-330、385-389页。
  ⑤ 参见何顺果:《美国文明三部曲》,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3-49页。
  ⑥ 参见[美]威廉·麦克尼尔:《西方的兴起:人类共同体史》(下),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699-702页。
  ⑦ 参见[俄]德米特里·安德烈耶夫:《帝国时期的俄国权力史——研究方法论问题》,载庄宇、施越主编:《俄罗斯国家建构的历史进程》,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136页。
  ⑧ 参见[美]詹姆斯·L·麦克莱恩:《日本史(1600—2000)》,王翔等译,海南出版社2014年版,第11-30页;[美]西里尔·E·布莱克等:《日本和俄国的现代化——一份进行比较的研究报告》,周师铭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7、51、66-69页。
  ⑨ 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3-105页。
  ⑩ 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11月16日),载《求是》2021年第5期。
  ⑪ 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11月16日),载《求是》2021年第5期。
  ⑫ 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载《求是》2022年第5期。
  ⑬ 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载《求是》2022年第5期。
  ⑭ 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⑮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0页。
  ⑯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5页。
  ⑰ 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5、136、142页。
  ⑱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⑲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186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03页。
  ⑳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4页。
  ㉑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页。
  ㉒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5页。
  ㉓ 参见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53页。
  ㉔ 习近平:《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10页。
  ㉕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66页。
  ㉖ 习近平:《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9页。
  ㉗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㉘ 参见《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68页。
  ㉙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㉚ 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2022年2月25日),载《求是》2022年第12期。
  ㉛ 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2022年2月25日),载《求是》2022年第12期。
  ㉜ 参见《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0页。
  ㉝ 参见《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7页。
  ㉞ 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2022年2月25日),载《求是》2022年第12期。
  ㉟ 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9页。
  ㊱ 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页。
  ㊲ 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页。
  ㊳ 习近平:《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9、479页。
  ㊴ 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10-111页。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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